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顧一軍涉嫌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了他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幣2000萬元用于注冊成立其個人持有股份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顧一軍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今年41歲的顧一軍是江蘇人,大學文化。在建筑業(yè)算是小有名氣的一名“干將”。1997年2月,顧一軍被江蘇省通州建工局任命為該局駐大慶辦事處(工程處)主任;1998年2月被通州建總公司任命為該公司副總經理兼大慶公司經理。2000年2月,顧一軍被任命為通州建總公司北京分公司經理。曾經干出一番業(yè)績,占據了建筑領域一席之地的顧一軍在利益的誘惑下,卻走上了違法犯罪之路。2000年8月,顧一軍利用其擔任通州建工局駐大慶辦事處主任、通州建總公司大慶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2000萬元用于注冊成立了其個人持有股份的北京豐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
對于這項罪名,在法庭審理時,顧一軍曾一口否認,他說:“我認為我用于豐業(yè)房地產的錢不是公款,是我承包了大慶辦事處后的款項?!卑凑账恼f法,江蘇省通州市建筑管理局駐大慶辦事處與江蘇省通州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大慶分公司在建筑市場做得不錯,后來又在北京設立了分公司。在給光大銀行承攬工程過程中,經人介紹與王某相識,后來王某提出協助其成立豐業(yè)房地產公司。當時考慮到拓展公司的經營業(yè)務,就決定投資成立這家公司,顧一軍是公司的股東,后來又成了公司法人。對于用于豐業(yè)房地產公司注冊的2000萬資金的來源,顧一軍稱,開始他不知道豐業(yè)房地產公司的具體情況,只是讓公司的會計協助一下王某。而顧一軍這一“協助”指令,就動用了2000萬的巨額公款。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顧一軍還曾辯稱:通州建總公司是集體性質,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三年的承包費用已交清,510萬元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不是工程款,1490萬元是其個人借款,且寫過借條。顧一軍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指控顧一軍犯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顧一軍不具有刑法上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其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涉案資金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于通州建總,該資金與建工局無關,顧一軍系利用其通州建總大慶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經理的管理便利,將涉案款項用于豐業(yè)公司驗資。案件中涉及的1500萬元的借款人是大慶工程處,工程處具有獨立使用權。因此,1500萬元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1500萬元貸款已由顧一軍歸還,根據2001年11月19日通州建總、通州市建工局、顧一軍三方簽訂的協議書中的相關規(guī)定,大慶分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新的法人企業(yè)承擔,而新成立的法人企業(yè)的股東是顧一軍及其妻子。因此,顧一軍個人挪用的款項應歸還給改制后的顧一軍的公司,債權人、債務人都是顧一軍,應視為顧一軍挪用的款項已全部歸還。
對于顧一軍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查明:南通縣建筑工程總公司前身為南通縣建筑公司,五十年代為地方國營企業(yè),1959年國民經濟調整時期(三年困難時期),縣委根據全縣工業(yè)布局的總體設想,原縣委工交部決定將南通縣建筑公司的企業(yè)性質由地方國營轉為縣屬大集體企業(yè)。改革開放后,為適應經濟發(fā)展,經縣計委通計(92)739號文件批復,同意公司經濟性質由縣屬大集體恢復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并調整了注冊資金。隨著南通縣改市,1993年公司更名為通州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1995年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請增加注冊資金及兼營項目。1995年6月,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顯示,該企業(yè)組織形式變動前后均為全民,實收資本金額變動前后均為國家資本。根據企業(yè)1995年5月31日報表審核的該企業(yè)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合計凈資產56342萬元,全部為國有資產金額,于1995年8月獲工商局批準。通州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1年6月對通州建總的驗資報告附件(一)“變更前后注冊資本、投入資本對照表”顯示,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注冊資本、投入資本在變更前后,國家資本比例均為100%,附件(三)“驗資事項說明”確認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以公司帳面資本公積1271余萬元轉增資本,變更注冊資本為6058萬余元。公司1999年至2001年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亦注明企業(yè)成立日期為1958年12月1日,經濟性質為國有企業(yè)。因此,法院認為,上述證據足以證明,通州建總公司的企業(yè)性質為國有。
通州建總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任職通知及通州建工局出具的文件材料及證人證言證實,通州建工局與通州建總公司是政企合一的單位,通州建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后建工局與建總公司實行政企分開,但大慶辦事處并未實行政企分開,仍具有政府和企業(yè)的雙重職能。顧一軍于1997年2月被通州建工局任命為該局駐大慶辦事處(工程處)主任,1998年2月被通州建總公司任命為該公司副總經理兼大慶公司經理,2000年2月被任命為通州建總北京分公司經理,其主體符合刑法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規(guī)定。顧一軍利用職務之便,將大慶分公司的工程款、以通州建總公司名義貸出的款項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用于注冊成立其個人擁有股份的豐業(yè)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認定,辯護人關于顧一軍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1500萬元貸款不是公款的意見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認為,被告人顧一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顧一軍的犯罪行為,未給國有財產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可酌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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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辯律師,公安刑偵專業(yè)出身,兩高刑事辯護律師團主任律師,法邦名律聯盟刑辯律師,現專注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辯護。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以勇氣和智慧挑戰(zhàn)公權力,排除非法證據,還無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