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07年1月黃某與劉某組建了并未登記注冊的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fā)。2008年11月黃某與劉某未經(jīng)有關機關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以開發(fā)高檔住宅小區(qū)為為名,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8倍的高息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并約定在2012年6月一次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自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80.36萬元人民幣。由于未辦理合法手續(xù),高檔住宅小區(qū)開發(fā)計劃無法進行。2012年9月黃某與劉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檢察機關起訴。案發(fā)后,經(jīng)查黃某與劉某將部分資金用于還借款本息、償還其他債務、購買車輛以及捐贈給慈禧機構。出借人李某、廖某等50人得知黃某與劉某被司法部門提起公訴后,便一紙訴狀將黃某和劉某告上法院,要求兩位被告按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李某、廖某等50人與被告黃某、劉某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借款合同無效。理由是整個借貸活動從形式上看似乎合法,但被告黃某和劉某公開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借貸,并承諾以高利息為回報的行為違反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相關規(guī)定,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其目的是非法的。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強制性規(guī)定,借貸合同應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借款合同有效。雖然被告的借貸行為違反了金融法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但單個當事人在簽訂借貸合同時,是基于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且被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犯罪行為與單個借貸行為并不等價,從維護市場誠信和無過錯的出借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借貸合同部分有效。雖然被告的借貸行為已經(jīng)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犯罪,但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至于被告否涉及犯罪,與本案合同糾紛屬于兩個法律關系,司法部門是否提起公訴,并不影響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審理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也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限度,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護。
【分析】
本案中,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借款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否定單個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自愿協(xié)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要判斷一個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需考察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三是是否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真實意思表示,出借人在出借財物時在主觀上沒有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雖然本案中的兩被告因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其借款行為的“總和”違反了金融法律法規(guī)及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否定,但基于合法的單個借款民事關系成立在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形成于后,同一個借款行為不能受到二種不同的法律評價之法理,而不能否定單個的民事借貸行為的效力。例如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11期刊登《吳國軍訴陳曉富、王克祥記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案例認為,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及相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則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債務人雖然構成犯罪,但不影響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不存在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是否構成犯罪是以借款人向數(shù)個不特定的人借款,與單個的民間借貸關系并不等價,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并不重合,民間借貸合同并不必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對于借貸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由于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的規(guī)定,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認定借貸合同有效有利于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誠信。當前,民間借貸這種簡捷靈活的融資方式極大地方便了人們日常的經(jīng)濟往來,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前中小民營企業(yè)的融資難的難題,對助推中小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也促進了經(jīng)濟的發(fā)展。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正常的民間資本流動,其本身是無可非議的,我們不能因借款人在事后吸收了大量的公眾存款涉嫌刑事犯罪來否定借貸人先前單個的合法借貸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wěn)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之規(guī)定,注意區(qū)分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和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之精神,認定本案的借貸行為有效,既符合誠信、公平原則,也有利于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加以區(qū)分就以借貸人的行為違法而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不僅會打擊民間資本的正常流動,加劇中小民營企業(yè)的融資難度,而且還會進一步惡化市場誠信,造成誠信危機,影響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
近年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借貸活動崩盤現(xiàn)象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對于借款人先前的借貸行為效力的認定是當前民商審判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此類案件能否得到妥善審理不僅僅是關乎單個債權人利益,更關乎整個社會的和諧安定。因此,在審理此類民事案件時要結合具體情況,認真分析,慎重認定合同的效力,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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