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破獲
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賴昌星成立廈門遠華(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利用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139.99億元。另外,被告人賴昌星還于1991年至1999年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chǎn)、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912.89萬元。1999年案發(fā)后,被告人賴昌星潛逃至加拿大。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賴昌星被遣返回國。
檢察機關遂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將被告人賴昌星公訴至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走私普通貨物罪如何量刑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昌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予兩罪并罰。賴昌星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2012年5月18日,廈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兩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賴昌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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