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兄妹做“夫妻”30年
近日,法庭上出現(xiàn)了一對鬧離婚的夫妻,然而這對夫妻竟然是表兄妹關系。本欲離婚,卻被告知婚姻無效。究竟還有哪些屬于無效婚姻呢?
泮某與朱某均生于1963年,因泮某的父親與朱某的母親是親兄妹,當時為了親上加親,兩人從小就訂了娃娃親,并于1984年農歷10月份按照當?shù)亓曀着e辦了婚禮喜結連理?,F(xiàn)兩人膝下育有一子,至今未領取結婚證。婚后由于雙方?jīng)]有共同語言,加上朱某性格固執(zhí),脾氣暴躁,經(jīng)常無故對泮某實施家庭暴力,使得泮某不堪重負。
2014年12月,煎熬了30年的泮某再也無法忍受這樣的婚姻,便選擇通過訴訟來了斷。庭審中,承辦法官無意間發(fā)現(xiàn)了泮某與朱某的親表兄妹關系。后經(jīng)仔細詢問,雙方也都對此予以承認。
法官審理后認為,泮某與朱某是事實婚姻關系,且兩人系親表兄妹,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因此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據(jù)此法院判決宣告兩人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的相關規(guī)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均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本案中,泮某與朱某屬于表兄妹關系,且這種親屬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血緣而產(chǎn)生的特定身份關系,并不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屬于法律上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故屬于絕對無效婚姻。
三十多年的夫妻關系終是一場空,同時近親結婚也存在著很大的危害性,其下一代患遺傳性疾病的幾率也會很大。
楊建軍律師服務心得:婚姻與人生一樣需要規(guī)劃。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要緊緊圍繞人生幸福這一人生終極目標而進行。任何偏離這一終極目標的結婚和離婚都不是是人間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離不開一個優(yōu)秀的婚姻律師的專業(y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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