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在轄區(qū)設置巡回地點,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點受理并審判案件的制度。巡回法庭制度設立可以有效解決現(xiàn)有法庭設置分散,審判力量不集中,輔助人員辦案、法官從事輔助工作的問題;可以有效促進法官編制員額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識和職業(yè)意識;可以節(jié)約大量的法院經費。因此,設置巡回法庭制度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云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以往,我國只在基層法院設置派出法庭,便于當事人訴訟。為何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置巡回法庭,設立之后如何運作,與最高法是什么關系?11月21日,記者專訪了曾作為《決定》起草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云騰。
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主要出于何種考慮?要解決哪些現(xiàn)實中存在的問題?
胡云騰:近些年,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越來越多,連續(xù)幾年審理案件突破1萬件/年,法官辦案壓力很大,不利于最高法充分發(fā)揮指導、監(jiān)督全國法院審判的職能。同時,隨著案件到最高法審理,地方矛盾糾紛和不穩(wěn)定因素也被帶到北京。
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既有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為更好、更快地保護和實現(xiàn)當事人合法權益創(chuàng)造條件;也有利于最高法緩解辦案壓力,騰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釋、出臺司法政策,更好地發(fā)揮司法引領社會公正的作用;還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減輕北京地區(qū)信訪壓力,更好地維護首都和諧穩(wěn)定。
最高法的巡回法庭與最高法是什么關系?這與過去“馬背上的法庭”有什么區(qū)別?
胡云騰:最高法設置的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與最高法的裁判在效力上是相同的,都要蓋最高法的印章,都是終審判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巡回法庭和各高級法院之間仍然是上下級審級關系。
最高法設置巡回法庭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chuàng)新。目前,我國的四級法院中,只有基層法院設置有派出法庭,并經常組織巡回審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馬背上的法庭”。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其實每一級法院都可以進行巡回審判。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員到地方直接審理特殊案件的情況,也就是說,巡回審判一直存在,只是沒有形成制度。以后,最高法巡回審判將實現(xiàn)制度化,在全國若干地方設置相對穩(wěn)定的巡回審判機構,便于就地審案,讓當地群眾上門提起訴訟、參與訴訟、涉訴信訪。
巡回法庭的人員機構將如何具體設置?受理的案件有何特點?
胡云騰:最高法如何設立巡回法庭,還需要論證。我個人設想,就是在全國若干個地方設立巡回法庭,最高法從各業(yè)務庭選派法官,輪流到這些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至于在什么地方設立巡回法庭、怎么設置巡回法庭、設多少個巡回法庭,最高法正在和中央有關部門一同研究,形成方案經批準后再行實施。
現(xiàn)在,一些當事人、特別是跨行政區(qū)劃案件的當事人,在打官司時非常在意管轄的問題,因為在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受到地方保護等因素的影響,在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審,即使法院公正裁判了,外地一方當事人也會懷疑不公正。設立巡回法庭后,未來大部分跨行政區(qū)劃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都將進入巡回法庭審理,以保證司法公正,彰顯司法公信。因此,巡回法庭本身能作出裁判的案件,一律放到巡回法庭審理;須提交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對全國法院統(tǒng)一法律適用有指導意義的案件,還是要由最高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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