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足協(xié)副主席謝亞龍減刑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法律對犯罪也是寬容的,原足協(xié)副主席謝亞龍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得減刑,這或許是法律對其良好認錯態(tài)度的一種最好獎賞!
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監(jiān)獄對謝亞龍減刑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裁定減去謝亞龍1年有期徒刑。
謝亞龍原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xié)會副主席,2012年6月7日因犯受賄罪被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
執(zhí)行機關司法部燕城監(jiān)獄提出,在服刑期間,謝亞龍能認罪伏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間獲表揚6次;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繳納所判處沒收的個人財產20萬元。認定謝亞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謝亞龍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裁定對謝亞龍減去1年有期徒刑。
減刑的條件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zhí)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jié)時,由負責行刑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余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犯錯不可怕,可怕的犯錯而不知悔改;然而,浪子回頭金不換,對于一個知錯能改的人,法律也是對其充滿了愛心的。即使刑法如此的嚴苛,只要服刑人能積極的認錯改錯,也是可以減刑的。
王迎慶律師辦案心得:當事人不論涉嫌何種犯罪,在公安司法機關的強大公權力面前,明顯都是弱勢群體,在身陷囹圄,孤立無援的時刻,唯有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能夠挺身而出,真正為生命與自由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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