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原告杜某訴稱,2004年4月至2008年,被告楊某因購房等原因,多次向杜某借款,共計620萬元,未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現請求法院判決楊某一次性還清全部借款。楊某答辯稱:2004年,其與杜某之間系熱戀中的情侶,戀愛關系已得到雙方家長的認可和支持,已到談婚論嫁的程度。由于杜某是女性,戀愛中難免恃寵生嬌,為討杜某歡心,其經常以出具欠條的形式化解雙方矛盾,但未實際借款。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認可向杜某出具的字條、借條的真實性,雖然其否認杜某實際支付了借款,但根據證人證言,杜某平時有使用大額現金進行交易的習慣。同時,楊某多次向杜某出具欠條及借條,并承諾還款,因此雙方借貸事實成立。楊某不能證實其與杜某曾有戀愛關系,出具欠條化解雙方矛盾的辯解,不予采信,因此杜某有權向楊某主張債權。楊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杜某提供的證人證言與雙方的陳述有諸多矛盾、有違常理之處,杜某對于借款方式和借款過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當時的620萬元相當于現在的3000多萬,雙方及其父母均為普通工人,除工資外沒有任何其他財產來源,杜某沒有這樣大額款項的出借能力。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為杜某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實際交付借款,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
【各方觀點】
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之間由于借貸關系發(fā)生前存在某種信賴關系,往往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只給出借人打一張借條作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的憑證。但一旦雙方之間產生矛盾,彼此關系惡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認,出借人起訴到法院時也往往只有一張借條作為直接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借條進行證據認定,對案件的處理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目前,對于借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證據效力主要有以下觀點:
出借人觀點:借條是書證,在必要時也可以成為物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它的效力優(yōu)于其他的證據;況且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借款人也不會隨便給借條持有人出具借條,在借款人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借條效力的前提下,借條持有人勝訴。
借款人觀點: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要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不能僅憑一張借條就加以認定,原告還要證明其確已支付了借款。因為,現實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經還款但沒有要回借條的情況,也存在被人強迫打借條等特殊情況,單憑一張借條不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原告沒有完成舉證責任。
某學者觀點:民間借貸案件的借貸事實發(fā)生非常復雜,情況各不相同,在審理中,要將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尤其是原、被告雙方和證人的證言存在諸多相互矛盾的時候,要進一步調查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貸款人的還款能力、借貸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時間和地點以及交付的形式,綜合考量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以及證人的證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認定。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原告應當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否認借款事實或主張已經將債務償還的,應對相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回應】
要將借條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慎認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泵耖g借貸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即借貸合同的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條件,出借人應當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再據民訴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杜某所持有的借條的形式雖然是真實的,但由于楊某否認借款事實的存在,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合同生效與否還需杜某繼續(xù)舉證,也就是說,杜某應當就其已經向楊某實際給付了錢款舉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杜某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其提供的證人證言與雙方的陳述有諸多矛盾、有違常理之處,并且杜某對于借款方式和借款過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二審中,楊某提交了新證據,證明在2004年左右,楊某和杜某之間確實存在戀愛關系。承辦法官鑒于該案標的額巨大,案件的事實復雜,于是進一步詢問了杜某和楊某2004年前后的收入情況,通過詢問查實杜某和楊某及其雙方父母均為普通工人,工資收入不高并且除工資外沒有任何其他財產來源,當時的620萬元相當于現在的3000多萬,杜某沒有這樣大額款項的出借能力。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為杜某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實際交付借款,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
當前,民間借貸呈現出瘋狂態(tài)勢,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關注。具體來講,筆者認為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追求資本逐利的心理效應。由于今年股市大跌、樓市不振,越來越多的資金從樓市、股市中撤出,隨著借貸利率高漲,民間借貸漸漸成了居民新的“投資渠道”。二是從眾效應的負面影響。據相關媒體報道,民間資本借貸月息回報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達5分,即年利率60%。最先進入該行的放貸人獲得了巨額收益,進而吸引更多的資金蜂擁而入,甚至有些銀行、上市公司、生產型企業(yè)也投身其中。三是房地產、礦業(yè)等行業(yè)資金需求量大。在信貸緊縮、樓市調控背景下,不少規(guī)模較小的房地產企業(yè)資金鏈趨緊;另外,這幾年礦產行業(yè)高速發(fā)展,也急需大量資金的注入。這兩個行業(yè)的一冷一熱也使民間資本借貸空間迅速擴大。四是小企業(yè)融資困難。今年全球經濟不景氣,出口急速減少,小企業(yè)生存環(huán)境不樂觀,但由于金融政策等原因能從銀行貸到款的小企業(yè)寥寥無幾,更多的小企業(yè)希望通過民間借貸完成融資。
相對于傳統民間借貸而言,民間借貸的形式發(fā)生了的巨大變化。筆者通過比對民間借貸案件在主體、用途、法律關系復雜性等方面的不同,認為民間借貸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為傳統民間借貸,另一種為民間資本借貸。傳統民間借貸的當事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一般多發(fā)生在熟人、親友之間。建立在血脈之情、朋友情誼、熟人信任、老鄉(xiāng)之間的情感基礎上;現在的民間資本借貸關系中往往會有擔保人,有的甚至擔保公司或地下錢莊就參與其中。傳統民間借貸在用途上往往具有救急的功能,比如說購房、升學、治病等;民間資本借貸具有極大的資本性質,當事人都以盈利為目的,借貸人借貸用于投資,出借人往往以獲得高額的利息為目的。傳統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較為簡單,往往都是民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往往只涉及出借人和借貸人;而民間資本借貸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不僅有債權債務關系、商事擔保關系,還涉及到國家的金融政策法規(guī)等。傳統的民間借貸由于具有應急的功能,往往涉及的金額不高;而民間資本借貸由于具有投資的功能,數額至少上萬,甚至幾十萬、上百萬。
正是由于民間借貸的形式發(fā)生的巨大變化,其中蘊含的風險也快速增長。據相關媒體報道,以貸款為主業(yè)的擔保公司的錢不是自己的,基本都是從民間借款來的,一般是普通家庭把錢交給中間人,中間人再把錢交給公司,是層層上交的金字塔形式,甚至有些地方有的年逾六旬的老人都愿意將“養(yǎng)命錢”用來放貸,一個擔保公司老板跑路后,成百上千個普通家庭的借款就會血本無歸。民間資金熱衷高利貸反映出當前貸款結構不合理,中小企業(yè)融資困難,房地產行業(yè)死守掙扎和礦業(yè)追逐暴利。一旦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房價價格下跌,民間高利貸極有可能爆發(fā)巨大風險,引發(fā)一系列糾紛,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
在這種經濟形勢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案件事實的認定困難重重,為有效應對民間借貸瘋狂背后所帶來的案件壓力,筆者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根據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的特點,慎重認定借條的證據效力,謹慎認定借貸關系的成立,具體情況可分為以下兩種:
1.傳統民間借貸中借條具有顯著的證據效力。傳統民間借貸案件,數額較小,當事人之間身份較為親密,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民間傳統借貸的交易習慣和具有的救急功能,出借人提供借條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借款人沒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事實存在,被告應當還款。
2.民間資本借貸案件中借條要結合其他證據審慎認證。民間資本借貸數額較大,當事人借貸的目的都具有盈利性,風險意識理應較強。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需要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借款人的償付能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借貸行為發(fā)生前、后雙方的業(yè)務往來、交往聯系等因素,運用邏輯推理、生活常識等,準確掌握案件事實,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fā)生。必要時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支付方式、錢款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在認定交易習慣時候,要充分考慮行業(yè)的特點、社會的風俗習慣、借貸的目的和當事人間的習慣性做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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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春律師,湖南永州人,法學學士,中國司法部注冊律師,深圳律師協會會員,廣電集團深圳都市頻道《法觀天下》節(jié)目嘉賓律師,深圳律協勤學上進青年律師,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優(yōu)秀律師,獲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2014年度“辦案能手”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