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古代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時期,以及歐洲的中世紀時期,刑訊逼供被認為是一種合法的取證方式,尤其是到了封建社會時期,刑訊成為糾問式訴訟制度的一個典型特點。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刑訊逼供是絕對不允許的,還有可能觸犯刑訊逼供罪,那么具體來說怎么認定刑訊逼供罪?專業(yè)的刑事辯護律師將為您詳細解讀: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和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正?;顒?。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jù)一定證據(jù)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guān)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gòu)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gòu)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
最后,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quán)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gòu)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quán)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gòu)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專業(yè)的刑事辯護律師提醒您:如果在審問過程中被刑訊逼供,要及時通知自己的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guān)和人民法院尋求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
駱文龍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要及時委托專業(yè)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以獲得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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