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曙光情婦獲刑五年
狐假虎威,是官場受賄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而近日張曙光情婦羅菲的獲刑,無疑又為官場除去一大害,打擊了仍在猖獗的不正之風。
據(jù)悉,鐵道部窩案又一人被判刑,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情婦羅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即由取保候審狀態(tài)轉為收監(jiān)。
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審,當時檢方指控其掩飾、隱瞞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共計198萬余元,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羅菲當庭認罪。在受審一年后,二中院一審判決更改其罪名為受賄罪。目前,羅菲還未提出上訴。
受賄罪如何認定
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那么受賄罪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xiàn)為哪些行為?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外,還有一種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的情形: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
受賄罪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還對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有嚴重的影響,因此對受賄罪一定要嚴厲打擊,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切實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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