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賣房子要通知承租人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xié)議。
《合同法》第230條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guī)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并可根據(jù)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本條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xù)合法、程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并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二.買賣不破租賃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其租賃使用權,可以對抗他人,其中包括作為出租人的所有人。在出租物買賣的情況下,租賃合同不受影響,買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須尊重標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權的原狀,也就是說,須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合同法》作出此規(guī)定是為了更好保護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順利、安全地對租賃物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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