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鄭某2009年畢業(yè)于北京某名牌大學,碩士研究生,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企業(yè)作為人才引進,為其解決了北京戶口。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了由于公司為其解決了北京戶口中,如果鄭某提前離職,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及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同時雙方還簽署了培訓服務期協(xié)議,協(xié)議中同樣約定了服務期限及違約金。
一年不到,鄭某提出書面辭職,被單位拒絕,同時亦拒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檔案的轉出手續(xù)。不得已,鄭某提出勞動爭議仲裁。
庭審中,單位無法拿出為鄭某提供培訓的費用單據。據鄭某主張,公司根本未為其進行培訓。但單位仍要求鄭某賠償單位損失5萬元,并提到,目前“市面上”要辦一個北京戶口,需花費十萬元,因此,鄭某賠償這一金額根本不吃虧。
處理結果:
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鄭某向公司賠償了一萬元,公司同意不追究其他責任,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與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xù).
律師分析:
此類案件處理結果有多種,一般在用人單位知曉勞動法律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并不適用辦理戶口這種情況后調解居多?!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兩種情形才能約定違約金:
1、提供培訓后約定服務期的;
2、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約定;
單就辦理落戶后約定服務期并附加違約金條款的該條款因不在法律規(guī)定之列被認定無效。但勞動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形式,合同雙方也須遵守誠信原則這一'霸王原則"。因此,勞動者也不能任意解除合同而毫無付出??紤]到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落戶所花費的成本以及勞動者實際工作的時間及過錯程度等來確定補償數額。筆者總結一般在一萬元之內,不排除例外情形。但是,如果單位已經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yè)培訓并花費培訓費,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是合法的,以培訓費花銷為基數,以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為支付比例,多工作一年少一定比例。
邢珂銘律師執(zhí)業(yè)心得:從千絲萬縷的聯系中找出問題的關鍵,不發(fā)則已,一擊必中。 從錯綜復雜的關系中找出案情的脈絡,提綱挈領,力挽狂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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