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9月,事業(yè)有成的陳先生貸款購買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號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記為該房屋權利人。
2009年1月1日,陳先生與比自己小四歲的陳女士登記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上海市房屋限購政策出臺,為優(yōu)惠買到第二套房,5月29日,兩人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xù),并簽署了一份《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目前居住的房屋,離婚后權利歸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擔該房屋的剩余銀行貸款,在兒子未滿18周歲前,不得私自變更、轉讓該房屋,否則女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回兒子的監(jiān)護權及撫養(yǎng)權,并根據(jù)房產交易中心發(fā)票為準,將全部交易金額歸兒子所有;在兒子滿18周歲后,該房產需要與兒子共同協(xié)商處置,不得私自變賣、轉讓,否則兒子有權要求取得全部份額。協(xié)議還約定,女方離婚后仍居住在該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陳女士以其個人名義購買了上海市岳陽路某號一套高層住宅,并登記為該房屋權利人。
三天后,陳先生與陳女士再次登記結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沒有原來設想的那么美好,雙方為家庭瑣事開始爭吵,陳女士也帶著兒子搬到岳陽路的房屋居住。
2014年7月,陳女士向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復婚后陳先生對家庭不負責任,對孩子不聞不問,自己不得不帶著兒子搬離。為了保障兒子的合法權利,現(xiàn)要求確認蕰川路房屋由兒子與陳先生共同共有。
庭審中,被告辯稱,《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是基于特定目的訂立的,當時假離婚,購買岳陽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優(yōu)惠,后來購房成功,雙方又復婚了,該協(xié)議不再具有約束力。即使算贈與關系,由于房屋產權未轉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最終,法院判決采納了被告的抗辯意見。
法官說法假離婚協(xié)議非兩人真實意思表示
該案承辦法官就《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的約束力問題進行了闡釋。法官認為,2012年4月1日,案外人與陳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女士以242萬元的價格購買岳陽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兩人離婚登記后一天,陳女士向徐匯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查詢其名下住房情況,查詢結果為0條。6月5日,陳女士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岳陽路房屋過戶材料,6月13日登記為岳陽路房屋的權利人,并于6月16日與被告復婚。從上述時間節(jié)點看,兩人在離婚后的半個月又復婚,而原告在這半個月內完成了岳陽路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再結合離婚協(xié)議未涉及岳陽路房屋、離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爭房屋等事實,法院認為《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系爭房屋的條款,可以認定為非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兩人沒有約束力。
法官強調說,即使《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發(fā)生效力,在原、被告復婚后,離婚協(xié)議未履行的部分也應終止履行,在兩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告沒有權利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離婚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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