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買賣交易中,并不是只要對方不按照合同履行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它還需要滿足違約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才行。那么,在法律上,構成違約責任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下面資深的律師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fā)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fā)生違約行為。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其損失即已發(fā)生。
4、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專業(yè)的律師提醒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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