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jīng)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陳雷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陳雷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陳雷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陳雷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陳雷
咨詢電話: 13718878740
關注陳雷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