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于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
近期,浙江、上海、江蘇出臺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guī)定,可以歸納出以下6種類型屬于情節(jié)比較輕微:
一是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qū)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fā);
二是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y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y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三是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四是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后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shù)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五是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1年2月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范,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1年9月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fā)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jīng)檢驗駕駛?cè)搜壕凭窟_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tǒng)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guī)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guī)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醉駕情節(jié)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guī)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馬志良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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