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廣州從化的吳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身心俱疲的事情:在一場對方負全責的交通事故中,自己的汽車被撞得嚴重損壞不說,對方的保險公司竟然以8萬多元的車輛維修費高于車輛估價為由,認為車輛已無維修價值而不愿賠付維修費,只愿賠償5萬多的全損價值。那么維修費用高于車輛估價,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法邦網(wǎng)為您解析。
全車才值6萬,維修費就要8萬多
據(jù)南方周末報道,事發(fā)于2014年9月24日。當天14時50分,吳先生開車由東往西方向在從化區(qū)溫泉鎮(zhèn)某村路段正常行駛。突然,一輛轎車越線行駛,迎面撞上吳先生的車輛,造成吳先生嚴重受傷和車輛損壞。從化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到場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對方車輛司機郭某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吳先生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吳先生被立刻送往醫(yī)院搶救,并經(jīng)過34天的治療后于10月28日出院。吳先生經(jīng)診斷為:腹部閉合性損傷、小腸系膜撕裂傷、小腸多處破裂、闌尾挫傷、大網(wǎng)膜挫傷、小腸管挫傷、失血性休克、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雙肺挫傷,后被評為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2015年3月24日,吳先生到廣州從化法院起訴,要求郭某及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車輛維修費、拖車費、車輛維修評估費、訴訟費等共計324981.1元,其中車輛維修費86325元。為證明其主張,吳先生還向從化法院提交了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收據(jù)、清單、評殘鑒定書、車輛維修發(fā)票、拖車費發(fā)票、車輛維修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
庭審中,作為被告的郭某車輛的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的車輛維修費訴請,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由廣州市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廣東省關于道路交通車損的價格評估結論書》,該份報告證明吳先生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前的價值為人民幣61600元,全損價值為52600元,整車受損嚴重,而原告訴請車輛維修費86325元,復修價格大于車輛市場價值,無維修價值,應確定為全損。
合理范圍內(nèi),修車又何妨
我認為,被告的評估報告不足以推翻原告證據(jù)
吳先生的車輛雖然在這次事故中損壞嚴重,但并不存在無法修復的情況,故吳先生請求被告賠償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同時,被告保險公司委托的評估公司在資質(zhì)等級上低于原告委托的評估公司,保險公司的評估報告并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故法院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應按照原告車輛實際產(chǎn)生的維修費86325元計算維修費用。2015年6月2日,從化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314445.26元給原告。
從化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上訴至廣州中院,認為原告車輛嚴重受損,修復價格遠高于車輛市場價格,應當確定為全損,并按照全損價值予以賠償。
我認為,保險公司提交的車輛價格評估結論書是對吳先生車輛在受損前的價值及殘值進行的評估,不足以證明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后全損而無修復價值,更不足以否定已經(jīng)產(chǎn)生的車輛維修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就這起案件來說,吳先生的車輛雖然嚴重受損,但經(jīng)過維修后可以繼續(xù)使用,且對吳先生來說,維修后再使用的性價比相對于重新買一輛同樣的車來說更高。吳先生選擇將車送修并主張維修費用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雖然維修費用高于車輛估價,但維修費并非畸高,仍在合理范圍內(nèi),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車輛維修費。如遇糾紛,請及時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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