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辯護律師經常要面臨法庭辯論,究竟有沒有“制式武器”來抗衡公訴機關慣用語言呢?
1、被告人認罪不能證明他有罪
被告人認罪只是他的個人判斷與認知,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決于他是否認罪,也不取決于律師是否辯護無罪,而是取決于公訴人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讓法院判決他有罪。
2、被告人認罪不能減輕公訴人舉證責任
被告人認罪只是個人態(tài)度,不能減輕公訴人證實他有罪的舉證責任。刑事證據(jù)需要排除合理懷疑,而不是民事證據(jù)高度概然,他需要100%確保證明效力,只要有1%的推演都有可能出現(xiàn)冤假錯案。
3、被告人供認即使本人承認也應該逐一質證
被告人在偵查階段被多次詢問,無法回答公訴人“供述是不是屬實”的提問,被告人不可能對每次供述都記憶無誤,被告人即使承認“供述屬實”也不能減輕公訴人的舉證責任,依舊需要庭審中經控辯雙方逐一質證。
4、被告人供述穩(wěn)定并不意味著供述真實有效
被告人供述穩(wěn)定只是他沒有改變口供,該口供取證程序是否規(guī)范、是否真實、是否符合邏輯、是否符合常識,都應該在法庭上通過質證來審查。一切不經過質證的證據(jù)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包括被告人的供述。
5、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被告人供述
同案被告人供述只是被告人供述,同案被告人即使另案處理也不是證人,即使其供述在另案被認定有效也應該在本案參加質證。一切未參與質證的證據(jù)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6、瑕疵無法有效補證的證據(jù)屬于非法證據(jù)
瑕疵證據(jù)能夠有效補證,可以作為有效證據(jù)進入質證程序。瑕疵證據(jù)無法有效補證,則屬于非法證據(jù),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瑕疵證據(jù)有效補證,需要做出合理說明,排除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
7、辯護人與法官沒有證明被告人有罪或重罪的義務
辯護人與法官都沒有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義務,證明義務屬于公訴人。辯護人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輕罪,不能減輕公訴人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義務。法院不是公訴人,只能是根據(jù)公訴人的指控與辯護人的抗辯作出裁決。
8、被告人當庭翻供是他正常表達的權利
被告人當庭翻供是他正常表達的權利,辯護人對其表示尊重,是否采納由合議庭決定。辯護人就公訴人指控的罪名作出質證與辯護。
9、公訴人支持起訴是職務行為
公訴人支持起訴是職務行為,公訴人發(fā)表的與起訴書不一致的觀點僅代表個人意見,辯護人不予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應該以起訴書為準,增加的部分辯護人不予承認,減少的部分辯護人表示尊重。
這所謂“九句真言”,其實是本律師在庭審中與辯護人“博弈”形成的“肉搏戰(zhàn)術”,笑笑可以,不能取代各自的辯護經驗。許多都是臨時遭遇突發(fā)情況,例如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被告人當庭翻供,律師需要“九句真言”作為反擊或自我保護的語言技巧。
江孔順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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