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詳解
前言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下統(tǒng)稱會計資料)是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yè)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正是基于會計檔案的作用,我國《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管理作了相應規(guī)定。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fā)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相關法律、司法解釋
199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第1條規(guī)定,在我國《刑法》第162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62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將本罪罪名確定為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頒布之前,79年刑法和修訂后的97刑法對于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犯罪行為沒有《會計法》可以參照的刑罰條款。對于這種故意銷毀會計檔案的行為,一般只是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即使情節(jié)嚴重應予刑事處罰,也只是在其已造成嚴重后果之后,作為犯罪情節(jié)、手段,分別以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從源頭上、根本上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相關案例:
案例一:2000年12月底,重慶某廣告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張?zhí)焐?,為達到偷稅的目的,在該公司建立了一套暗賬,主要記載該公司以現金收入且不開發(fā)票部分的廣告款和一些支出。被告人張芹負責管理暗賬及賬款。2003年11月底,張?zhí)焐蛏嫦臃缸锉恢貞c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該公司公開賬簿被公安局扣押后,被告人張芹即將暗賬中的余款轉到該公司的公開賬戶上,并擅自銷毀了暗賬,上述銷毀的暗賬涉及金額400余萬元。張芹以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被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被銷毀的資料不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張芹所記錄的賬頁,是經營業(yè)務的賬外賬,反映了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國家進行監(jiān)管的依據,屬依法應予保存的會計賬簿。張芹的行為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
案例二:2001年至2003年間,被告人仲宏斌與陳國慶等人共謀,由陳國慶先后將從本單位小金庫支付給業(yè)務單位和個人工程回扣款及違規(guī)報銷的費用支出的原始憑證銷毀,銷毀金額達75余萬元。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行為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辯護人則指出,被告人銷毀的小金庫賬上的白紙條及部分發(fā)票并非法律規(guī)定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不能認定其構成銷毀會計憑證罪。
一審法院認為,小金庫是通過收款不入賬和虛假發(fā)票從大賬上報支的手段設立的,這些款項的支出用途等具體情況在大賬上不能準確反映。透過小金庫本身的違法外表,這些款項的性質歸根到底仍屬公款,這部分公款仍應受到有效的監(jiān)管,理應將該部分公款的有關原始憑證依法保存,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但二審法院認為,小金庫的資金本身就是違法的,其所銷毀的白紙條不屬于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所規(guī)定的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的犯罪構成,故原審認定上訴人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不當,應予糾正。
上述兩個案例表明,隱匿、故意銷毀小金庫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是否屬于“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的問題已經成為這類案件審理中辯訴雙方的一個主要爭議焦點,在不同的法院認識也并不一致。這一問題已超越了理論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范疇,直接關系到犯罪的認定和案件的判決結果,值得進一步探討。
筆者認為,法律要求會計資料的記載真實、完整,各單位發(fā)生的各項經濟業(yè)務事項均應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tǒng)一登記、核算。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地反映各單位的經營狀況。不論出于什么目的,私設小金庫的行為均違反了我國《會計法》的相關規(guī)定,隱匿了本單位的部分經營項目與資金往來,規(guī)避了國家對其正常的審核與監(jiān)督,因此行為不合法。但是,小金庫中涉及的會計資料也記載了單位特定時期的一部分經營活動和資金往來情況,這一違法賬目與明賬結合在一起,才構成該單位業(yè)務往來的全部記錄。小金庫的賬目,也是業(yè)務的真實記錄,反映了該單位的資金往來情況,也屬于“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不能因為私設小金庫的行為違法和小金庫涉及的資金違法,就認為涉及該行為和資金的有關會計資料不能依法保存。因此,筆者認為,小金庫中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應當屬于“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
關于“情節(jié)嚴重”行為的認定
本罪是結果犯,要求行為人實施了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一種或數種,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關于情節(jié)嚴重,目前,刑法和《會計法》均未有明確的規(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的立案追訴標準,結合我國查處會計犯罪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涉嫌下列情形者可視為情節(jié)嚴重:
1、隱匿、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上述會計資料涉及的金額或者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和國家利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3、隱匿、故意銷毀行為導致上述會計資料喪失使用價值,致使無法查閱或者查而不明,虛實難辨的;
4、采取縱火焚毀、誣陷嫁禍等惡劣手段實施隱匿、銷毀上述會計資料行為的;
5、雖經行政處罰但仍屢教不改、屢罰屢犯的,等等。
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實施這種犯罪的行為人一般是為了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故意銷毀證據和線索。過失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罪數的認定
一般來說,行為人實施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不論是在實施其他犯罪之前還是之后,都只是為了防止罪行敗露、逃避懲處,是行為人掩蓋其他犯罪行為的輔助手段,而不是實施其他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其他犯罪之間不具備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此外,隱匿、銷毀會計資料行為雖與其他犯罪行為關系密切,甚至有可能處于同一犯罪過程,但并不是其他犯罪的必經階段,而其他犯罪行為也不是隱匿、銷毀會計資料行為發(fā)展的當然結果,故也不存在吸收關系。因而,此類犯罪活動亦不宜作為牽連犯或者吸收犯來處罰,而應實行數罪并罰。
在罪數認定的問題上,還有兩種特殊情況值得引起注意:其一是法條競合的問題,即對于刑法已明文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認定為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且前者的確與后者之間存在著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應依照刑法特別法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例如,在查處偷稅犯罪時,由于刑法第二O一條第一款已明確將“隱匿、擅自銷毀會計賬簿、記賬憑證”認定為偷稅犯罪的手段,如隱匿、銷毀會計資料行為與偷稅犯罪之間實際上具備刑法所規(guī)定的這種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則應按法條競合原則,依照刑法第二O一條第一款特別法條規(guī)定,以偷稅罪予以定處。其二是行為人為了實施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采用的手段又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罪名時,則有可能涉及到按牽連犯來從一重罪處罰的問題。例如,行為人在采用縱火的手段來銷毀會計資料的同時又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危害,由于縱火行為與銷毀會計資料行為之間具備了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故應按照牽連犯來予以定罪處罰。
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罪的證據標準
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會計資料隱匿或者銷毀,往往僅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共同犯罪可以有同案人供述予以佐證,單一犯罪則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從理論上講,共犯同案被告人供述,無論是關于自己的犯罪供述,還是關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供述,均為被告人供述,而非證人證言,依據《刑訴法》第四十六條“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之規(guī)定,要想使證據達到確實充分,只有做到證據補強,即有其他的證據予以佐證。而要想取得其他證據,以現在的財務管理水平,和目前的經偵手段,除非犯罪嫌疑人留下蛛絲馬跡,否則應當說是項難度十分大的工作。因此,如果片面追求此罪名“精確性”,無疑會增加舉證難度,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懲罰。
既然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罪,取證如此之難,那么,是否可以從“不作為”之理論上來討論這一問題呢?“不作為說”即違反義務說,筆者認為,“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犯罪”乃是一種不作為犯罪,根據有關法學理論,純正的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是由其他法律規(guī)定,而被刑法所認可的。因此不應當強調行為人采取了什么手段,只要有證據證明沒有保管應當保管的會計資料,有沒有保管的事實存在,在不能查清行為人是否采取了積極的行為的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有違背先行義務的事實,就構成本罪。事實上主要舉證責任還在公訴人。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應負一定的舉證責任。做為公司的主管和責任人員,根據《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稅務機關對有關票證存根的管理要求,必須管好自己的帳目,這屬于義務性規(guī)定,在遇到調查和偵查時,要拿出本公司應當保管的帳目,或要說明帳目的去向。如有證據證明公司有理應保管的帳目,而案發(fā)后,當事人又既拿不出帳目,又說不出帳目的去向,或說明帳目的去向,經查證不屬實的,就應當認為構成犯罪,若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應以隱匿會計資料罪定罪處罰。如果能搜集得到諸如帳目碎片之類的證據,則應以銷毀會計資料犯罪,定罪處罰。
文章:李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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