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薛女士私下聽說其丈夫與鄰居岳女士之間有婚外同居關系,之后薛女士感覺其丈夫確實行為異常,就盤問丈夫,但是丈夫矢口否認與岳女士的關系。薛女士也感覺到她和丈夫的夫妻感情日益惡化,薛女士無奈欲起訴與丈夫離婚,并依據婚姻法規(guī)定向丈夫索賠精神損失。但薛女士一直苦于搜集不到丈夫與岳女士有婚外同居關系的證據。某日,薛女士假稱到外地出差,當晚回家發(fā)現(xiàn)丈夫與岳女士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當即拍了照。事后薛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丈夫離婚,并要求丈夫賠償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失2萬元。薛女士的丈夫王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薛女士捉奸拍照取得的證據侵犯了他的隱私權,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認定其與岳女士有婚外同居關系的事實依據。請問,薛女士丈夫的說法正確嗎?
律師解答: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薛女士通過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實質上也就是薛女士私人取證方面的利益和其丈夫的隱私利益發(fā)生了沖突,法律優(yōu)先保護哪一個權利的問題?!白C據”有三性,即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據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像,結果卻不能被法院采用。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8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是使用竊聽手段取得的證據,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具體支配的具體人格權。公民有權對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自我利用,不為人所知,維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他人的侵犯,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如可以公開部分隱私,準許他人利用自己的隱私。毫無疑問,公民的性生活屬于個人的私人活動,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內容,他人對公民的性生活不得進行刺探、調查、窺視、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為,否則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屬于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依法保護自己的隱私權。那么本案薛女士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供其在家中拍下丈夫與他人睡在自己床上的照片,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其丈夫隱私權,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條件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實施了違法行為,并因此導致他人的財產或精神受到了損害。就本案而言,首先,薛女士捉奸拍照的主觀目的在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非意在侮辱、傷害對方。其次,該行為也沒有違法,因為薛女士作為妻子,有權知道其配偶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事實,有權收集與該事實有關的相關證據。薛女士原來一直苦于搜集不到丈夫與岳女士有婚外同居關系的證據,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況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公安等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薛女士進入自己家中,對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李某進行拍照,該行為既沒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是一種對他人人身施加的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事后薛女士也未將照片進行惡意公布、流傳,只是提供給法院用作主張自己權利的事實根據。雖然此時薛女士取證的權利與其丈夫的隱私權發(fā)生了沖突,但綜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倫理道德的考慮,此時薛女士私人取證方面的利益應優(yōu)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岳女士)的隱私利益,法律應優(yōu)先對薛女士的私人取證利益加以保護,因此薛女士搜集證據的行為是合法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本案薛女士丈夫與岳女士的同居行為發(fā)生在賓館或岳女士家等薛女士家里以外的場所,則此時薛女士的私人取證利益就會小于其丈夫的隱私利益,薛女士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闖入賓館或岳女士家中捉奸拍照的證據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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