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導性案例第982號——行為人欲實施強奸導致被害人落水死亡,構成何罪?
案例展示
2010年12月28日19時許,黃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邀約袁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被害人熊某(女,歿年19歲)、陳某(女,15歲)接到黃某家內,途中袁某在一家超市買得一瓶酒。黃某、袁某共謀誘騙熊某、陳某喝酒,灌醉后實施奸淫。四人飲完第一瓶酒后,黃某又購買一瓶白酒,其間黃某威脅熊某、陳某不準離開。當晚9時許,被告人王某回到家中,黃某將與袁某的犯意告訴王某,王某即拿出100元給黃某再購買了2瓶白酒一起喝酒。當飲至第四瓶酒時,陳某因酒醉要求休息,黃某即將陳某帶到隔壁臥室,王某趁熊某酒醉昏睡無力反抗之機脫去其衣褲,將熊某強奸。之后王某用水清洗了熊某,熊某被冷水驚醒,即穿上衣服哭著跑出該房屋。王某遂追趕熊某至屋后的河邊,將熊某抱住欲再施奸淫,熊某反抗并稱要告發(fā)王某。慌逃中,熊某掉入2米深左右的河里,王某等待其沉水后離開。經鑒定,熊某系溺水死亡。
法院判決:
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之后王某欲再次強奸,致熊某掉入河中,王某無任何施救行為,亦未告訴他人幫助救人,對熊某的死亡持放任態(tài)度,應當對熊某的死亡承擔法律后果,符合“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爭鳴
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奸致人死亡嗎
1行為人不符合強奸罪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的情形
刑法第236條第3款規(guī)定了強奸罪的升格法定刑條件,其中第5項規(guī)定的是“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該規(guī)定里的“致使”指的是因行為人暴力的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甚至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則指的是因行為人實施的強奸行為造成受害者在其他方面受到的傷害,如受害人因遭受強奸承受不了自殺或者打擊太大使受害者引發(fā)精神病等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那么在本案中,受害者熊某非因王某的強奸行為導致身體受重傷死亡,也并非因強奸行為引發(fā)其他惡劣的情況造成其死亡,其是因躲避王某的強奸,掉入水中,溺水身亡的。所以對于熊某的死亡結果,不適用強奸罪的升格法定刑。
2王某不救助熊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雖然熊某的死亡并非王某強奸行為直接導致的,但是熊某的死亡與王某不救助的行為存在著因果關系。王某在河邊預對熊某實施強奸,遭到熊某的抵抗掉入水中,王某應當知道不及時救助熊某,就會產生熊某溺水死亡的后果,行為人王某在自己為熊某增設了不應當的危險的情況下,既不實施救助,也不尋求他人幫助,最終造成了熊某的死亡,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刑法上的不作為。不作為,指的是行為人在能夠履行的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那么在本案中,行為人王某是否具有救助熊某的義務呢?筆者認為有。在本案中王某想要在河邊強奸熊某,且因為王某實施的強奸行為(未遂)導致了熊某落水,該行為即是為熊某生命增設危險的先行行為。先行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緊迫危險時,實施先行行為的行為人有義務阻止危險結果的發(fā)生。所以在本案中,王某有義務對落入水中的熊某進行救助。王某有義務且能夠對掉入河中的熊某進行救助,卻不予以救助,最終造成了熊某的死亡,熊某的死亡與王某的不救助行為存在著因果關系。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綜上,王某的實施了兩個行為,分別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并罰,而非構成強奸罪的升格法定刑。
法條鏈接
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6條【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場合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 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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