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愛說說】離婚案件的判決關鍵是查清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故除當事人不能表達自我意志或特殊情況書面說明外,均要求當事人必須當庭。如對方當事人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法院有權缺席判決,但因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且判離即無法恢復,故法院會十分謹慎。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離婚案件可以不出庭嗎
1、有離婚委托書,開庭時能否不到場?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離婚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p>
由此可見,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但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2、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下落不明經公告未到庭的,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橐龇P于調解作為判決離婚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時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包括當庭和定期兩種情形。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當庭判決的方式準予當事人離婚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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