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騙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主要體現(xiàn)在行為人詐騙行為的過程中。從非法性的角度來推定詐騙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從其先前的詐騙行為入手,具體應考察以下幾個方面。
行為人的主體身份
行為人的主體身份是否真實有效是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個重要標準。例如,在合同詐騙中,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以虛假的身份出現(xiàn),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即可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以真實有效的身份簽訂合同,即使后來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其無法履行合同義務,造成被害人損失,也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為人的經濟能力
是指行為人承擔其欺詐行為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的能力。由于欺詐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損失主要是經濟損失,所以這里的經濟能力主要是看行為人的償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判斷行為人的經濟能力,應以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時為準。
行為人欺詐的內容
詐騙罪中,行為人欺詐內容的不同可以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惡性。例如,在貸款詐騙中,如果行為人采用欺詐手段,使銀行對擔保物的質量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貸款給行為人的金額相對較多,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適用民法調整。但是,如果行為人采用欺詐的手段,使銀行對擔保物的有無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貸款給行為人,那么,由此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為人欺詐的程度
行為人欺詐的程度主要是看欺詐手段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從而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在合同詐騙中,如果行為人只是在簽訂合同時對部分內容和事實采取了欺詐手段,對合同能否全面履行并不能產生全局性、根本性的影響,則應當認定為是一種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是一種具有履約目的前提下的欺詐行為,行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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