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子騎電動車途經他人房前,被狗吠驚嚇摔倒在地,致十級傷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犬主承擔60%責任,賠償男子8萬余元,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3年9月7日晚上,張先生騎電動車途經犬主王女士房屋門前,王女士的丈夫章先生正帶著家里的德國牧羊犬在家門口旁的馬路邊坐著,正當張先生騎車經過時,該牧羊犬突然沖吠過去,嚇得張先生從車上摔下,見狀,章先生連忙叫停愛犬,并將張先生送往醫(yī)院救治,經診斷鑒定,張先生右股骨頸骨骨折,右下肢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程度為十級。在張先生住院期間,其家屬多次找王女士商量賠償事宜,但都無功而返,無奈之下,只好將王女士告上法院。
張先生認為,其摔倒完全是受狗沖吠驚嚇所致,且法律規(guī)定,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王女士能證明張先生有過錯,否則應承擔完全責任。王女士則對此辯稱,張先生受傷是自身騎車操作不當造成的,與其飼養(yǎng)的犬只吠叫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張先生夜晚酒后穿拖鞋違法駕駛無牌電動車,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飼養(yǎng)德國牧羊犬,卻未辦理相關的飼養(yǎng)登記手續(xù),且該犬屬于危險犬種,根據《廣州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實行圈養(yǎng),并在圈養(yǎng)地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但王女士在事發(fā)時并未依法采取相應的防范管理措施,任由該犬與其丈夫出現(xiàn)在其家門口的馬路旁,致使張先生在騎電動車路過時,因受該犬沖吠的驚嚇而倒地受傷。王女士作為犬主,未經許可非法飼養(yǎng)危險犬種又疏于管理,是導致張先生受傷的主要因素,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而張先生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具有謹慎駕駛和相應的應急處理能力,考慮到該犬并未撲到張先生,且被及時叫停,該犬對張先生的影響并不必然產生涉案的全部損害,張先生應對此承擔一定的責任。故法院依法酌定王女士承擔60%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張先生8萬余元。(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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