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同志:
近日,我在一家大型超市購物前,將手提包按超市要求存入了自動存包柜。當我返回取物時,發(fā)現手提包不翼而飛,包內有價值3600元的數碼相機。超市承認是自動存包柜的鎖出現了問題,導致物品被盜。當我要求超市賠償時,超市以“此項服務系免費”,且已經在自動存包柜的顯眼位置寫明“物品丟失,超市概不負責”為由予以拒絕。請問,超市應否擔責?
讀者蘭琳
蘭琳讀者:
超市應當賠償。一方面,顧客根據超市提供的配套服務,按照超市的管理要求,將自帶物品存入自動存包柜,無論超市收費與否,顧客都與超市建立了保管合同關系。超市作為保管人,應承擔交付保管物的義務,超市存包柜的鎖出了問題,工作人員卻沒有及時檢查、更換、提示,工作人員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374條之規(guī)定處理,即“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背械闹卮筮^失造成你的財產被盜,說明超市沒有盡到對顧客財產安全的必要保護義務,且完全是由于其防范保障措施不力所致。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币虼耍袉畏阶鞒龅?、旨在免除己方責任的“物品丟失,超市概不負責”的聲明對顧客并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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