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讀者咨詢】王先生承租某企業(yè)一套房產,該企業(yè)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拆遷房屋。王先生作為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不予立案,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遂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維持了原裁定。現(xiàn)王先生向律師咨詢,其能否申請再審?
【律師回復】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安娜給予答復:再審是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具有監(jiān)督性和補救性特點,其主要功能在于:對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就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作出的處理可能存在錯誤而依法糾錯,進行審判救濟。不予受理的裁定雖然是程序性裁定,但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有實質性影響。如果不予受理的裁定作出不當,將直接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導致其實體權利得不到法律救濟和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8條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睋?jù)此可以看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如此之規(guī)定,就是如果發(fā)現(xiàn)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確有錯誤,又無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因此,王先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魏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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