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0日,某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接到陳某申訴稱:他在某紙箱廠工作15年,單位與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單位未給他參加社會保險,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仲裁院經(jīng)過調(diào)查,最終支持了陳某的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生合同嗎?是否可以解除?
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jīng)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進了“保險箱”,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shè)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對于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只要不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從這種意義上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合同,但這并不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條件,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履行過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當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條件解除。例如,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張晨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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