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送的錢財或者物品等,因為各地區(qū)風俗習慣不同,其所送的嫁妝也會不同。那么,夫妻離婚,嫁妝是否屬于婚前財產(chǎn)?下面請看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了解!
【案例】楊莉和吳剛在親戚的介紹下相識相戀,半年后的“五一”勞動節(jié),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年國慶節(jié),雙方按照傳統(tǒng)習俗舉行了婚禮。婚后,兩人因為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了解,常發(fā)生矛盾。不到兩年,兩人便決定離婚。除了一輛奔馳轎車,兩人在其他家庭財產(chǎn)分配上達成了一致意見。經(jīng)調(diào)查,這輛轎車是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后、舉行婚禮之前,女方娘家購買的,屬于陪嫁。那么在登記結婚之后、舉行婚禮之前,女方娘家購買陪送的轎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說法】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合本案例:奔馳轎車是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后、舉行婚禮之前,女方娘家為女方購買的陪嫁,雖然是在兩人婚姻存續(xù)之間購買,但實則是女方娘家贈與女方的婚前財產(chǎn),而非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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