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據(jù)《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可以訂立一下五種形式的遺囑:1.公證遺囑。
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nèi)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nèi)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nèi)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nèi)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二)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jù)《繼承法》第18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2.繼承人,受贈人。3.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口頭遺囑只有在緊急時刻無暇立其他遺囑情況下才有效,因此建議立遺囑最好選擇公證遺囑或找律師做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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