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點提示】
受贈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使贈與人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也應認定無效并返還贈與財產。
【案例索引】
一審: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01032號(2011年7月1日)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王某與李某婚姻締結的過程及婚后的生活情況
王某稱,其本人識別是非的能力較差,其與李某于2006年夏天經人介紹相識,后因在外打聽到李某有一些不光彩的事情,故一直不愿意與李某結婚,2009年后,因李某將王某的房產證拿走,才被迫結婚。王某的父親知曉雙方結婚,但根據李某的主張,雙方沒有舉辦儀式,以便李某在某區(qū)某街道獲得一套拆遷安置房屋,但是最后該街道拆遷部門沒有安置給李某。婚后王某住在501室東面一間房間中,李某與其前夫魏某、兒子魏某某一同住在靠陽臺的另一間房間,王某的房屋鑰匙被李某拿走,其平時回家都要敲門。2010年3月,王某的父親去世時,李某并未參與后事。此后,王某搬至101室居住。王某曾想住在501室,但被在該房屋中居住的魏某用水管逼打出來,不讓其居住。為證明其主張,王某提供由無錫市某區(qū)某街道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蓋章及6名證明人簽字的情況證明1份予以佐證,另證人秦小東、馬明到庭作證。證人秦小東陳述:(1)王某與李某結婚時并未辦理儀式,且平時都看不到雙方在一起,王某的父親去世時也未曾見到李某出現;(2)王某曾告訴該證人,雙方并無夫妻生活;(3)在王某父親火化的當天晚上,該證人與王某一起來到501室,因王某沒有房門鑰匙便敲門,隨后魏某從房內走出,當面就罵王某,該證人看到房間內有兩張床,還有一個不滿6歲的孩子;(4)王某的房產證和低??ň诶钅程?,經該證人與周圍鄰居討要,李某才將房產證與低??ń挥稍撟C人保管,該證人保管了3個月后將證件和卡交還了王某。證人馬明陳述:(1)王某的智商較低,李某與王某結婚的動機不良;(2)該證人曾聽王某說過王某與李某并無夫妻生活;(3)其聽說李某前夫和一個孩子住在501室中,李某前夫曾將王某趕出了501室。
李某對情況證明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在情況證明上簽名的都是王某的老鄰居,與王某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且這些人作為鄰居無從知曉原被告雙方是否有夫妻生活,王某也無充足的證據明證其識別能力較差;對于證人證言,因兩證人與王某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且均是道聽途說,與情況證明上的內容不符,應當不予采信。李某表示,雙方自2006年相識后以朋友關系相處,并未考慮結婚,直至其與魏某離婚數月后才確立戀愛關系。結婚是雙方商量的結果,王某的父親是知曉的,之所以不辦儀式是因為沒有錢。
一審法院依法分別對501室承租人楊曉、501室樓下的鄰居曹帥及某花園小區(qū)內住戶多人進行了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3份。其中,承租人楊曉陳述:其自2010年3月20日起租住在501室一間房間中,房東住在隔壁房間中,房東即為魏某與李某夫妻及一個孩子。鄰居曹帥陳述:(1)其以前在派出所做協(xié)管員,認識王某和李某。2009年9月起,李某與其前夫及孩子一起住在501室中。李某平時下樓都戴著口罩和墨鏡,有一次李某的衣服掉在該證人家中陽臺外,李某來取時也帶著口罩,感覺很不正常;(2)李某的小姐妹陳梅告知該證人,李某曾說過她以前在外面騙點錢也就算了,這次騙多了,要出事。其他住戶陳述:起初村里的鄰居都不知道王某與李某結婚的事情,是在王某父親去世后才知曉的;王某與李某從未有過夫妻生活,李某都是與其前夫住在一起;李某是和前夫假離婚,為了騙取王某的財產,王某的低??ā⒐べY、房租都被李某拿走了,且王某父親去世時李某也未出現,沒有為老人送終。王某對本院制作的調查筆錄沒有異議。李某認為該些證人都是道聽途說,不可能知道原被告雙方有無夫妻生活。
二、關于贈予協(xié)議簽訂的過程及履行情況
王某稱:其是因為房屋產權證被李某強行拿走后才被迫簽訂贈予協(xié)議的,協(xié)議是李某寫好后讓其簽字的,王某在簽字時并未看清協(xié)議內容,其去辦理過戶手續(xù)也是受李某脅迫所為。
李某稱:王某曾表示雙方結婚后就是夫妻了,遂自愿將房產證交于李某;王某為人老實,雖沒有大的能耐,但卻有兩套房產,故李某才與其結婚,李某在婚前就表示雙方結婚后,要擁有房屋的部分份額,王某亦親口同意,王某家人未善待他,而雙方結婚后,李某對王某倍加關心和照顧,王某因感動才自愿將房屋的部分份額贈予李某;為證明其主張,李某提供告白書1份予以佐證。王某表示該告白書系其在受李某威脅的情況下才被迫將李某事先寫好的告白書抄寫了一遍;告白書中表示要將房子給李某的內容不是其真實的意愿。
原告王某訴稱:其于2005年經拆遷安置取得位于無錫市某區(qū)某花園二區(qū)327號501室(以下簡稱501室)、321號101室(以下簡稱101室)房屋的產權。2009年9月28日,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但是婚后至今雙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同居,雖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2009年10月10日,在雙方登記結婚尚未滿半個月時,在王某不清楚協(xié)議具體內容的前提下,李某讓王某在事先擬好的協(xié)議保證人處簽名,將王某婚前所有的上述兩套房產均約定為按份共有,李某分別占80%及70%的份額。事后瞞著王某辦理了房屋共有權屬登記。王某認為,李某與其締結婚姻關系的真正目的不是基于夫妻感情,而是覬覦王某的財產。李某以結婚為幌子來騙取財產有違公序良俗,該協(xié)議應屬無效。為此,王某于2010年10月22日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王某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贈予協(xié)議無效。
被告李某辯稱:(1)王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有處分的權利。王某自愿將訴爭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贈予李某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2)雙方對于訴爭房屋的約定自該約定成立時已經生效,且該約定并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3)雙方經人介紹后自愿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李某沒有任何誘騙王某的行為,正是由于李某對王某的關心照顧,王某才自愿將自己所有的房產份額贈予李某并且辦理了變更手續(xù)。綜上,請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審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女方以婚姻的形式掩蓋其為獲得贈與房屋產權的目的而訂立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雖然李某與王某已締結婚姻關系,婚后不久即簽訂房屋贈與協(xié)議,并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xù),其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從本院調查情況分析,王某與李某結婚后不久就分開居住,并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為掩蓋,騙取王某房產的故意和目的。理由如下:(1)雙方婚姻關系的締結過程不正常。李某早在2004年就與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雙方直至2008年9月才登記結婚,又于同年12月份登記離婚。在此期間,李某與王某于2006年即經人介紹相識,李某與魏某登記離婚后不久,又與王某登記結婚,雙方結婚并未辦理任何結婚儀式。(2)雙方婚后的婚姻生活不正常。雖然李某一直表示雙方感情不錯,其婚后對王某倍加關心和照顧,但沒有具體表現,從王某本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看,在雙方結婚后不久,李某即與其前夫魏某及兒子共同住在501室中,且李某與魏某還以夫妻名義對外出租該處房屋,王某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尚無法在該處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在王某父親過世時,李某亦從未出面辦理后事,其未盡到一個妻子和兒媳應盡的義務。(3)雙方簽訂贈予協(xié)議的原因尚無明確合理的解釋。李某與王某在雙方登記結婚的兩周內即簽訂贈予協(xié)議并辦理了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xù),且兩處房屋的大部分份額均約定為李某所有。李某雖然表示是其對王某關心照顧的結果,但王某稱系被迫才結婚和簽訂贈予協(xié)議的。從李某婚后的生活狀態(tài)來看,李某的主張缺乏相應的證據,且李某曾明確表示系因王某有兩套房子才與其結婚,故對于李某陳述的因其對王某關心照顧,王某因感動才將房屋贈予給李某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合上述理由,李某在與其前夫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之后又與王某往來,時隔兩年后才與魏某辦理結婚登記,隨后短時間內即辦理離婚登記,又在較短時間內與王某辦理結婚登記,登記后不足半月便以約定的形式將原系王某所有的兩套房屋產權變更為與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別占70%與80%的份額,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xù),李某系以與王某結婚及因婚姻生活贈予房屋部分產權的合法形式,掩蓋其不當獲取房屋大部分產權的非法目的,其行為亦違反了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故該贈予協(xié)議應屬無效。對于王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確認王某與李某簽訂的關于無錫市新區(qū)春潮花園二區(qū)327號501室及321號101室兩套房屋的贈與協(xié)議無效。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贈與財產已經轉移且已超過一年,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人是因受贈人用不正當行為促使其作出贈與意思表示的,也就是說贈與是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贈與人能否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贈與合同無效?
我們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贈與合同一般都是單務性的,贈與的發(fā)生往往基于親屬關系、朋友或者其他道德的原因,所以贈與人的真實意愿決定了贈與行為的合法性。因為受贈人的原因導致贈與人做出了不符合其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那么就應從合同無效的角度來認定,而不受行使撤銷權一年期限的限制。這樣既符合贈與人的真實意愿,又可以讓贈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受到侵害,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在與王某辦理結婚登記后不足半月便以約定的形式將原系王某個人財產的兩套房屋產權變更為與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在獲得贈與房產后又不履行與王某共同生活的義務,王某在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后不但沒有獲得李某對其應有的照顧,而且失去了對該房屋居住、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卻由李某和其前夫以夫妻名義居住使用并出租獲取收益,證明李某是為了騙取贈與房產為目的,而不是與王某共同生活,結婚只是李某的手段,以夫妻關系名義簽訂贈與合同也只是為了達到目的使用的一種合法形式。如果不是為了共同生活,王某也不會做出贈與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特征,故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在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后,贈與財產應返還給贈與人。所以,王某選擇確認合同無效的角度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法院支持。
馬學斌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馬學斌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馬學斌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馬學斌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馬學斌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馬學斌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