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類是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yǎng)殖)、聯(lián)合種植(養(yǎng)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第二類是假間接投資。比如,不具有發(fā)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fā)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第三類,就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準,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xiàn)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存款。我國刑法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為10年,后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區(qū)別在于,后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潛逃、個人揮霍)集資款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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