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無法找到對自己進行發(fā)送侮辱短信的真正侵權人,河南省滑縣一村民以名譽權受到侵犯為由,將中國移動公司及其代理商告上法庭。近日,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判決被告移動代理商安某、史某賠償原告劉某1萬元。
滑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安某、史某系夫妻,在滑縣四間房鄉(xiāng)經營一家通訊專營店,經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滑縣分公司同意代理中國移動系列卡品。尾號為1345的手機卡的登記人為被告安某,該手機卡于2014年春節(jié)至2014年2月17日期間,曾向原告劉某手機發(fā)送大量淫穢、不堪入目的信息,使原告劉某受到侮辱。另查明,自2011年10月至今,在四間房鄉(xiāng)高寨村,每月均出現大量侮辱、誹謗劉某的傳單,內容和原告手機接收到的短信內容一樣。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目前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安某、史某為直接侵權人,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六條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xù),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xié)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钡谑粭l規(guī)定,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xù)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被告安某、史某所銷售的手機卡沒有進行身份驗證和實名登記,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該行為侵害了原告劉某的民事權益,應當負一定的賠償責任。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滑縣分公司對被告安某、史某銷售手機卡進行實名制辦理提出了要求,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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