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1999年,張某未到法定結婚年齡,采取虛報年齡的手段與周某一起領取了結婚證。幾年后,張某賭氣離家出走,后與劉某以夫妻名義生活,二人育有兒女。二人共同生活期間,張某告訴劉某自己結過婚。
分歧意見:對張某和劉某是否構成重婚罪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未到法定結婚年齡,采取虛報年齡手段騙領結婚證,其與周某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因此,張某和周某是同居關系,張某與劉某不構成重婚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雖然虛報年齡騙領結婚證,但是在達到結婚年齡后仍與周某以夫妻名義生活,婚姻關系應有效。張某和劉某應構成重婚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根據婚姻法第10條第4項、第12條的規(guī)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因此,張某和劉某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雖然二人有結婚證,但是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結婚登記,對結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因此,從《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來看,張某和周某的婚姻關系不僅是無效的,結婚證也應該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有人據此認為,法院不支持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即意味著婚姻有效。但筆者認為,該解釋表述為“不予支持”,并未表述為“應當認定為有效或無效”。如果該解釋認定為婚姻關系有效,則與婚姻法第10條和第12條的規(guī)定相沖突。上述規(guī)定是指對此類申請的情形,應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確認,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結婚登記,宣告婚姻關系無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張某和周某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張某和劉某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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