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顧】
職工離職后,趕緊辦理離職手續(xù)放人,這是多數單位的做法??墒牵羞@樣一家單位,偏偏扣住離職員工戶口卡、社保轉移單不放,還掛出黑名單不讓進門,逼得員工走投無路。近日,南京鼓樓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處理了這樣一起棘手糾紛。
涉密單位招工
說合同到期放人
小米、小芳大學畢業(yè)后應聘到某單位工作,勞動合同的到期日也一樣。這是一家涉國家秘密單位,入職時,每個人都被要求簽署一份《保密責任書》。
小米告訴記者,在簽責任書時,人事經理說他們實行的都是單位外脫密;入職保密培訓中,保密辦主任也沒說必須在原單位脫密;事實上,之前所有離職人員都是單位外脫密。
而《保密法》規(guī)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即在一定期限內,對他們的就業(yè)、出境等加以限制。一般涉密人員為1至2年,個人須履行保密手續(xù)和繼續(xù)保密義務。
離職人太多
急用“單位內脫密”攔截
去年底,小米、小芳等一大批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提前3個月登記調查,發(fā)現離職意向占多數,由此擔心骨干隊伍斷檔、運營受到影響。隨即頒布規(guī)定,要求所有涉密人員離職后必須在單位內脫密二年或三年方可離開。
合同到期前幾日,領導找小米等談話,以《保密法》大于《勞動法》為由,要求她們續(xù)簽勞動合同、換崗脫密??墒?,小米家在外地,父親患病失業(yè)要人照顧,母親做環(huán)衛(wèi)工,起早貪黑只能有最低工資收入,小米必須回家擔當起掙錢、照顧父母的義務。
沒有續(xù)簽合同
名字上了黑名單
在合同期屆滿后,小米和小芳等就辦理了離職手續(xù),要求單位將集體戶口遷移卡和社保關系轉移回原籍落戶。
但是20多天后,同事告訴她,檔案和社保早已轉移完畢,只是單位扣著不給。與人事部經理聯系,電話不接、短信不回。小米、小芳等想找領導溝通,竟被堵在大門外,門衛(wèi)保安指著墻上的紙說領導指示,黑名單上的人禁止入內。
請求法律援助
維護合法權益
小米和小芳急了,沒有收入,每天要吃喝用。集體宿舍不給住,女孩們只得住進旅館,每天一百多元。眼見一個月過去,后面還有多長時間?
又過了幾天,兩人收到單位來函,說她們擅離單位、不履行脫密義務,后果自擔。此前小米母親突發(fā)腦部疾病住院,看到這封信,她自覺精神崩潰,甚至想到了輕生。
無奈之下,她倆來到鼓樓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幫助拿回戶口卡和社保轉移單。最后經過法援律師的多次協調,一段時間后,單位通知她們到行政部門簽署離職移交單。
【案例分析】
脫密是指以前接觸公司商業(yè)秘密的人員不再接觸商業(yè)秘密。
脫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掌握商業(yè)秘密的人員在離職之前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為用人單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該期限期滿,員工才可以正式離職。在這段時期之內,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調至不需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yè)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稱為提前通知期。
脫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業(yè)秘密”。何謂商業(yè)秘密?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實踐中,商業(yè)秘密對于用人單位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果商業(yè)秘密沒有保護好,很可能帶給單位致命的打擊。
因此很多用人單位一般都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從我國的立法來看,我國早在1996年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以做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yè)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yè)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狈少x予了用人單位利用脫密期保護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權利。
《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勞動部
第二項:“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yè)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yè)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保密法》2010年修訂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guī)定就業(y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保密法實施條例》2014年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勞動合同法》2008年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脫密期”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實質上是有所違背的,前者賦予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脫密期卻將提前通知期延長到了最長6個月,雖然從現在的立法狀況看,尚無一部法律說“脫密期”是不能約定的,但是作為法律的《勞動合同法》即上位法與作為部門規(guī)章的《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即下違法相抵觸時,優(yōu)先適用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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