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視為感情破裂,法院調解無效后,應當判決雙方離婚。部分人對這個條文的認識存在錯誤,即認為只要夫妻雙方分居兩地兩年即自動離婚。其實,這里的分居兩年是指夫妻雙方分開居住滿兩年,并不是分隔兩地滿兩年。換句話說,就是夫妻之間沒有同房,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滿兩年。此外,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即使雙方滿足分居兩年的條件,雙方仍然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夫妻分居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水準,雙方要想離婚,還得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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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軼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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