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方便、低成本的用工形式,很多的企業(yè)在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采用了這一用工形式。這種工作崗位一般對勞動技能要求不高,不需要通過試用來考察員工是否能勝任這項工作。這項用工的好處是員工可以建立多重勞動關系,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口頭約定不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和醫(yī)療保險,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醒: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超過法定工時,即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每周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是員工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三是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五是勞動者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工資。
六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問明勞動者在做幾份工作,時間是怎么安排的等,加強管理,降低法律風險。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周鴻律師辦案心得:在辦案過程中要明確當事人的訴求,并搜集與訴求相關的證據,減少訴訟風險,同時要學會對立的看待問題,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時,應著重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收集相關的案例,開拓自己的思路,盡可能最大范圍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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