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買賣在交易中可能存在下列法律風險,所以在房屋交易前一定要審查下列因素:
1、產權不明確的
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買房前,要核對出賣人是否具有產權。物權法第十七條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物權的證明,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是國家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因此,查明賣方提交證書的真實性要放在首位。
2、土地權屬不清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guī)定,土地分為國家、集體所有兩種性質。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土地有償使用費后,方可使用土地。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報批。準予轉讓的,應辦理出讓手續(xù),受讓方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無共有人聲明的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財產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分擔、承擔義務。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二手房大多是夫妻或家庭成員共同財產,購買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聲明的二手房會惹上麻煩。
4、被保全、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zhí)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司法機關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買的。
5、設定了抵押權的
《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物權法、擔保法都規(guī)定,抵押人處理抵押房屋,應獲抵押權人同意,否則不得轉讓。因此,應審查權屬證書原件是否有抵押記載,沒有抵押權的房屋不能購買。
6、不符合轉讓條件的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屬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進行回購。滿5年轉讓應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才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因此,對不符合轉讓條件的二手房也要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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