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勞動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對孕產期婦女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規(guī)定有: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5)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6)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7)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律師辦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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