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域外立法的規(guī)定
(一)1952 《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
2A-103條 定義及定義的索引
(g)融資租賃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租賃
(i)出租方并不選擇、制造或提供租賃物;
(ii)出租方獲得租賃物或租賃物的所有權、使用權;
(iii)有以下情形出現(xiàn):
(A)出租人在租賃協(xié)議生效前會收到一個包括“出租人取得或?qū)〉米赓U物(或包括起所有權),并將有權利用該租賃物”條款的合同副本;
(B)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為承租人提出上述條款;
(C)租賃合同生效前,承租人會得到一份準確、完整的聲明,該聲明包括:承諾、保證、保證的放棄、救濟手段及其限制、改變、任何與合同有關的第三方對損害的賠償(包括租賃物的生產(chǎn)方);
(D)如果租賃不是消費者租賃,出租人應在承租人簽訂合同簽通知承租人:
(a)確定租賃物供應商的身份,除非承租人自己選擇供應商并指令出租人從指定供應商處取得設備(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b)承租人獲得包括與承租人取得設備、所有權、使用權的合同有關的第三方的承諾和保障;
(c)承租人有權與向出租人供應設備的供貨商直接聯(lián)系,并且獲得準確、完整的關于救濟手段及其限制、放棄的承諾和保證。
(二)1966年7月2日 法國 《融資租賃法》 66-455號
第一條
無論協(xié)議的名稱何謂,這種租賃的基本特征為:購入設備作為所有者的企業(yè)出租設備,而承租人獲得租賃物全部或部分的權能,并以租金的名義支付協(xié)議的對價。
此種融資租賃的三個要件為:
第一,屬于租賃合同;
第二,承租人獲得合同標的物的全部或部分權能;
第三,標的物為出租人所購買或出租人的計算而制造。
(三)1988年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條
1、本公約第二條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指在該項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在合同另一方,即承租人提供的詳細規(guī)格要求的前提下,與供貨商達成一個協(xié)議,使得出租人獲得在前述前提下、與承租人利益相關的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并且:
(2)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協(xié)議,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的對價為支付租金。
2、融資租賃具有如下特點:
(1)承租人選擇設備及供應商,不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2)出租人取得設備與租賃協(xié)議相關,并且供應商知道這一租賃協(xié)議的主體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包括已經(jīng)簽訂或?qū)⒁炗啠?/p>
(3)協(xié)議的租金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攤提設備的全部或主要成本。
3、本公約的適用范圍不考慮:“承租人是否取得、是否將來取得、是否有權在租賃期限外繼續(xù)持有設備、是否支付名義上的租金作為對價。”
4、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范圍包括任何設備,但不能是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家庭范圍內(nèi)使用。
二、域內(nèi)立法
(一)1999.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2000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 《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chǎn),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guī)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實質(zhì)上轉(zhuǎn)移與一項資產(chǎn)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chǎn)的所有權轉(zhuǎn)讓給承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chǎn)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nèi)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chǎn)的公允價值。
(三)2005年3月2日 商務部 《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yè)務系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chǎn),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yè)務。
(四)2006.11 《融資租賃法草案》 第二條
(定義)本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和供貨人的選擇,從供貨人處取得租賃物,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以續(xù)租、留購貨返還租賃物,首次租賃期限最短為一年,
出租人限于依法取得融資租賃經(jīng)營資格的企業(yè)。
(五)2014.03.01 《最高法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售后回租)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而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六)2014.03.13 銀監(jiān)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chǎn),銀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總結(jié)
1、域外立法中,并不承認售后回租的情形,出租方并不選擇、制造或提供租賃物,即融資租賃關系中必須是存在三方當事人,不能簡化為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主體。而在我國,法院承認售后回租的情形,“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而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p>
2、域內(nèi)立法中,會計上的概念和法律上的概念角度不同。會計上是從實質(zhì)的角度進行認定,而合同法是從形式上進行認定。因此,一項交易在稅法上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法上不一定被認同。會計上的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盡管并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根據(jù)“實質(zhì)重于形式”,屬于資產(chǎn),可以提取折舊費用,取得融資,則計入負債,但是不得扣除租金。法律上的融資租賃并未取得所有權,不能認為承租人享有所有權。
3、融資租賃的實質(zhì),側(cè)重的“融資”,即“finance”,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對價是因為使用了出租人的“資金”;出租人經(jīng)營的是貨幣資金,而非租賃物,租賃物只是手段。這也就是與傳統(tǒng)租賃,即經(jīng)營性租賃的根本不同,經(jīng)營性租賃的本質(zhì)是出租人直接經(jīng)營租賃物而獲取利潤。
朱慶良律師辦案心得: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擅長經(jīng)濟糾紛,全面掌握融資租賃領域的法律知識,為多家企業(yè)提供法律服務,具有豐富的經(jīng)濟、金融、會計等跨學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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