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人圖省事橫穿馬路
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這樣一幕:人群中總有那么幾個人為了圖省事,不走地下通道、不走斑馬線、也不走天橋,偏偏要橫穿馬路。意識到這背后隱藏巨大風險的人少之又少,除非來一場血的教訓,或許才讓人有種危險的感覺。
這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今年4月17日。李某在中山門大街的一家花店打工,當天中午,他要去馬路對面充話費。為圖省事,他翻過路中間的綠島橫穿馬路。走到慢車道上時,他猛然發(fā)現(xiàn),一輛電動車騎過來。騎車人喊了兩聲“閃開”,話音未落,就跟李某撞上了。李某的右腿被電動車前輪撞到,騎車人則傷得更重,他摔倒后趴在地上,一動不動。
當時他身上沒帶手機,他讓路人幫忙打了電話報警。在旁邊等了一會,李某就去充話費了,之后直接回了花店。老大爺被送到醫(yī)院后,搶救無效離開了人世。交警調(diào)查后認定,李某橫穿馬路,為這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老大爺騎車時,在看路邊的商店,疏于觀察,負次要責任。經(jīng)過調(diào)查,警方將李某抓獲。據(jù)了解,這是南京首起行人肇事的交通事故。
李某表示,當時自己也是為了省事,才橫穿了馬路。而對于老人的死,他很自責。他還希望大家能夠以他為戒,過馬路一定要走斑馬線。據(jù)了解,李某去年離婚,有一名尚未成年的女兒需要撫養(yǎng)。他希望法院能輕判,早日回家照顧女兒。
致騎車人身亡被起訴
李某橫穿馬路的行為無疑是大部分行人的一個縮影,只是大部分人抱有僥幸心理,忽視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這也許是南京首起行人肇事的交通事故,但只要行人存在違法過馬路的行為,類似事件還是很有可能發(fā)生。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疑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是過失的;同時,行人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結果電動車駕駛員死亡,這具有極大的偶然性,被復制的可能性極低。按常理推斷,李某都很難想到老大爺會因此而喪命,或許根本以為沒有多大的事。所以,很難認定李某事后直接回到花店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逃逸。鑒于這起事件的偶然性較大,李某的主觀惡性很小,認罪態(tài)度良好,希望法院可以從輕處罰。
這起悲劇發(fā)生之后,交警也建議市民最好不要有僥幸心理,要走斑馬線,或者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過馬路,以確保安全。
孫振明律師辦案心得:車禍猛于虎,輕則誤事靡費,重則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無論有責方,還是無責方,無論事故參與方,抑或利益關聯(lián)者,達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彌補損失,便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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