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陳xx、杜xx于2009年1月承租并經營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國泰百貨附近雙柳小區(qū)門面房8大間,經裝修后對外出租。因租金問題未租與祁xx,其為報復糾集他人于3月底4月初三次對該門面進行打砸。
二、一審情況
祁xx指使并伙同陳x、阮x、姜xx、范xx等人故意毀壞房屋,給杜xx和陳xx造成了經濟損失,其五人應當就各自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涉案房屋的租金損失,因被打砸必然影響使用,杜xx、陳xx因此產生的租金損失應獲賠償。
三、二審情況
一審判決下達后,祁xx不服,提起上訴,其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打砸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數(shù)額過高,打砸行為并未影響涉案房屋的出租,陳xx、杜xx主張的租金收益難以成立。
四、律師意見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五、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祁xx、陳x、阮x和姜xx連帶賠償原告陳xx和杜xx財產損失五萬八千五百六十五元。
(二)被告祁xx、陳x、阮x和范xx連帶賠償陳xx和杜xx財產損失三萬六千零五十八元。
(三)被告祁xx、陳x、阮x、姜xx和范xx連帶賠償原告陳xx和杜xx租金損失二萬四千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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