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小麗在婚前買了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與小光登記結婚?;楹笮←愑謱⒒榍八徺I的房屋進行多次買賣交易后,購買了現(xiàn)居住的房屋。小麗與小光現(xiàn)因感情不和,雙方同意調解,但雙方對于小麗婚前購買,經婚后多次買賣交易后所買的現(xiàn)居住房屋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發(fā)生巨大爭議。因此小光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婚后現(xiàn)居住的房屋。
案情:婚前房屋,婚后多次買賣,離婚怎么分割?
小麗婚前購買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與小光登記結婚?;楹笮←悓Ψ课葸M行多次交易,最后于2010年購買了現(xiàn)居住的房屋?,F(xiàn)兩人要離婚,對于該套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發(fā)生爭議,小光向法院起訴要求平均分割該套房屋。
結果:婚前房產屬個人財產,自然孳息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歸女方所有
法院經審理,該房產由于是小麗婚前房產于婚后多次買賣交易所得收益及防控所得,根據(j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屬于小麗的個人財產,因此判決房屋歸小麗所有,駁回原告的請求。
律師說法: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
離婚不應分割
現(xiàn)居住的房屋屬于婚前房于婚后進行多次買賣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財產表現(xiàn)形態(tài)不同,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屬,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資收益,應當屬于個人財產。小麗、小光現(xiàn)居住的房屋雖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但購買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小麗婚前購買房屋所得價款和房屋買賣交易收益所得。房屋進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屬于市場經濟的自然結果,屬于自然孳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F(xiàn)居住的房屋應屬于小麗個人財產,歸小麗所有。因此對于原告小光要求平均分割現(xiàn)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決該房屋歸被告小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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