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涉嫌或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原告吳國軍因與被告陳曉富、王克祥、德清縣中建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發(fā)生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向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吳國軍訴稱: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簽訂一借款協(xié)議,被告陳曉富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連帶責任擔保,當日陳曉富收到吳國軍的200萬元的借款,因陳曉富拖欠其他債權(quán)人款項無法及時償還,數(shù)額較大,并已嚴重喪失信譽,現(xiàn)陳曉富無力歸還借款,依照協(xié)議,遂要求陳曉富提前歸還,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與三被告之間訂立的借款協(xié)議:2.陳曉富立即歸還原告借款200萬元,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吳國軍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借款協(xié)議原件1份,證明被告陳曉富向原告吳國軍借款200萬元,并由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事實。
2.被告陳曉富簽字的收條1份,證明陳曉富于2008年11月4日收到原告吳國軍所借的20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3.銀行憑證1份,證明原告吳國軍于2008年11月4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將200萬元借給陳曉富的事實。
被告陳曉富辯稱:向原告吳國軍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到期未還是事實。目前無償還能力,今后盡力歸還。
被告王克祥、中建公司辯稱:本案的程序存在問題,本案因被告陳曉富涉嫌犯罪,故應中止審理,2009年4月15日德清人民法院以(2009)湖德商初字第52號―2號民事裁定,本案中止審理,且明確規(guī)定,待刑事訴訟審理終結(jié)后再恢復審理本案?,F(xiàn)陳曉富的刑事案件并未審理終結(jié)。本案借款的性質(zhì)可能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未確定本案借款的性質(zhì)時,該案應該中止審理本案。且如確定陳曉富是涉及犯罪的情況下,那么王克祥和中建公司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王克祥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德清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及函原件1份,證明辦案涉及被告陳曉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可能導致借款協(xié)議無效的事實。
德清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簽訂一借款協(xié)議,被告陳曉富共向原告吳國軍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當日原告履行了出借的義務,陳曉富于當日收到原告200萬元的借款,因陳曉富拖欠其他債權(quán)人款項無法及時償還,數(shù)額較大,并已嚴重喪失信譽,現(xiàn)陳曉富無力歸還借款,依照協(xié)議,遂要求陳曉富提前歸還,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08年12月14日陳曉富因故下落不明,原告認為陳曉富拖欠其他債權(quán)人款項數(shù)額巨大,已無能力償還,2008年12月22日陳曉富因涉嫌合同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協(xié)議,遂要求陳曉富提前歸還,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直至開庭時,三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
以上事實有各當事人陳述、借款和擔保協(xié)議、被告陳曉富簽字的收條、銀行憑證、德清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及函原件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是:一、涉案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二、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審理。
德清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單個的借款行為僅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事實,并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shù)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從而從量變到質(zhì)變?!逗贤ā返谖迨l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符合“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兩種情形的合同無效。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主觀上可能確實基于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并不等價,民間借貸合同并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之間的行為極有可能呈現(xiàn)為一種正當?shù)拿耖g借貸關系,即貸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貨幣資產(chǎn),借款人自愿借人貨幣,雙方自主決定交易對象與內(nèi)容,既沒有主觀上要去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對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現(xiàn)實性和可能性。根據(jù)《合同法》第12章規(guī)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被告陳曉富向原告吳國軍借款后,理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陳曉富未按其承諾歸還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糾紛的原因,陳曉富應承擔本案的全部民事責任。
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未按借款協(xié)議承擔擔保義務,對于王克祥、中建公司提出被告陳曉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不應再承擔責任的辯稱,根據(jù)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如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或債權(quán)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的,則保證人應免除保證責任?,F(xiàn)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原告吳國軍與陳曉富之間具有惡意串通的事實,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吳國軍知道或應當知道陳曉富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提供擔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從合同(擔保合同)本身無瑕疵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中的擔保合同也屬有效。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法理上分析,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會造成實質(zhì)意義上的不公,造成擔保人以無效為由抗辯其擔保責任,即把自己的擔保錯誤作為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更不利于保護不知情的債權(quán)人,維護誠信、公平也無從體現(xiàn)。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進行民間借貸時。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擔保,且多為連帶保證擔保。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辦法。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后果。若因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認定借貸合同無效,根據(jù)《擔保法》,主合同無效前提下的擔保合同也應當無效,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債權(quán)人旨在降低貸款風險的努力沒有產(chǎn)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因此,對于王克祥和中建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原告吳國軍根據(jù)借款協(xié)議給被告陳曉富200萬元后,其對陳曉富的債權(quán)即告成立。至于陳曉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與本案合同糾紛屬于兩個法律關系,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檢察院起訴以及法院判決構(gòu)成刑事犯罪,并不影響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審理本案當事人間的民事合同糾紛。對合同效力進行判斷和認定屬于民商事審判的范圍,判斷和認定的標準也應當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判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且本案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單個的借貸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只有達到一定量后才發(fā)生質(zhì)變,構(gòu)成犯罪,即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為應該有效。鑒于此,法院受理、審理可以“刑民并行”?!跋刃毯竺裨瓌t”并非法定原則,任何一部法律并未對這一原則作出明確規(guī)定。實行“先刑后民”有一個條件:只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即“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jié)的”,才“先刑后民”。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應“刑民并行”審理。先刑后民并非審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而只是審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種處理方式。據(jù)此,對于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提出本案在未確定本案借款的性質(zhì)時應該中止審理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明確,被告對該借款應當予以歸還,王克祥和中建公司自愿為陳曉富借款提供擔保,應承擔本案連帶清償責任。
據(jù)此,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于2009年4月8日判決:
一、被告陳曉富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吳國軍200萬元的借款;
二、被告王克祥、中建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王克祥、中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1.如原審被告陳曉富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確定涉及合同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案借款協(xié)議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兩種情形,借款協(xié)議顯然無效,由此擔保當然無效。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本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責任不在其,其沒有過錯。但原判未對借款協(xié)議的效力進行認定,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quán)益。因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第三項,依法改判確認擔保無效,其不承擔擔保責任,駁回被上訴人吳國軍對其的訴請。
被上訴人吳國軍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中,上訴人王克祥、中建公司,被上訴人吳國軍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又查明,2010年1月13日德清縣人民法院以原審被告陳曉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應當確認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強制性規(guī)定”解釋為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原審被告陳曉富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因為借款合同的訂立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審判決陳曉富對本案借款予以歸還,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王克祥、中建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據(jù)此,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宋曉江律師辦案心得:犯案后,當事人親屬總是找熟人、托關系,費時費力費錢,貽誤戰(zhàn)機。最終,當事人及親屬會深刻體會到:律師越早介入,當事人的權(quán)益越能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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