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時您可能遭遇過電商單方取消訂單情況吧。電商給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比如標錯價、缺貨等等。北京市三中院法官提醒您,如果再遇到電商無故取消訂單情況,您可以進行索賠。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消費者維權案件的有關情況。法官表示,在網購中常見的“發(fā)貨后才算合同成立”等條款不受法律保護,被商家無故取消訂單的消費者可以進行索賠。
根據(jù)去年開始執(zhí)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法官介紹,隨著消費者權利意識的覺醒,主張10倍懲罰性賠償?shù)脑V訟越來越多。在面臨10倍懲罰性賠償時,“問題產品”的生產者往往以消費者“知假買假”為由進行抗辯。但法官明確表示,“知假買假”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消費者在10倍索賠時不需要證明自己因為不合格產品受到過實際損失,也不需要證明自己購買商品是為了個人消費。
許多消費者在電商進行網購后會收到一封郵件,里面稱“只有當商家發(fā)貨后才視為買賣合同成立”。這件許多人已經習以為常的事情在法官看來,也是無效的“霸王條款”。法官表示,消費者通過網站在正常狀態(tài)下選購并確定送貨、付款信息之后確認訂單并進行付款,此時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經營者不得隨意取消、更改訂單,否則應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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