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被調查
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被調查,涉嫌嚴重違紀。昨日,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成為年后第一個被組織調查的廳級干部。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曾被評為勞動模范、十大杰出青年企業(yè)家等,擁有諸多頭銜,而今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被調查,希望能早日給百姓一個交待。
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昨日(9日)證實,廣東電網公司原總經理吳周春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他成為馬年春節(jié)后廣東省紀委公布的第一個接受組織調查的廳級干部。公開資料顯示,吳周春是廣東省湛江市人,1951年6月生。1980年從華南理工大學畢業(yè)后,被分配到湛江市電力局工作。吳于1984年,即其33歲時被任命為湛江市供電局局長。1987年至1989年,他連續(xù)3年被評為湛江市優(yōu)秀企業(yè)家,優(yōu)秀廠長;1990年被評為湛江市勞動模范。1991年,他被調任廣州電力工業(yè)局局長兼黨委書記。1993年被評為廣州市文明市民標兵;1994年被評為廣州市“十大杰出青年企業(yè)家”。2003年初,吳周春任廣東電網公司總經理。2006年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2009年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南網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
什么是違紀行為
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被調查,涉嫌嚴重違紀。什么是違紀行為?
所謂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么樣的行為,產生了什么樣的結果。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
《處分條例》中所謂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廣東電網原總經理吳周春被調查,希望公安機關早日還百姓一個公道。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求助律師。(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