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共208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2條)
·抽象行政行為(5條)
·具體行政行為(10條)
·行政許可(278條)
·行政處罰(248條)
·行政復議(208條)
·行政強制(6條)
·行政合同(5條)
·政府采購(18條)
·行政訴訟(166條)
·其他行政常識(7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