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淳潘建興陳吉彥
【案情回放】
甲公司系重慶市一大型家居商場(以下簡稱乙商場)的管理者。2012年國慶節(jié)前后,甲公司將大量《特供手冊》、《導購手冊》等宣傳手冊置于乙商場內,供人取閱?!短毓┦謨浴份d明:2012年9月30日至10月7日,“全城來比價,差價10倍賠償”,對于同一商品,消費者如發(fā)現該商場銷售的價格高于同城其他任何市場的,甲公司將給予10倍差價的賠償;舉報后查證屬實的,則獎勵1000元。《導購手冊》還進一步明確了“同一商品”系指“同一品牌、同一材質、同一規(guī)格、同一款式、同一型號的單件或套件商品”。
活動期間,周某先后在其他市場和乙商場購買了符合甲公司指定條件且數量相同的“柏高地板”并支付貨款,兩批商品的總價款相差1282元;周某還就此向甲公司舉報,但雙方就支付報酬未能達成一致,不久,周某將兩批地板均辦理了退貨。后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約定支付報酬。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比價懸賞”商業(yè)宣傳系懸賞廣告,原告完成了被告指定的差價比較行為和舉報行為,雙方形成了懸賞合同法律關系,且該合同業(yè)已生效,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按原告購買商品總價款差價的10倍和獎金共計13820元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判決已生效。
【不同觀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形成了懸賞合同法律關系,以及本案的10倍差價賠償與獎金能否一并主張?對此,審理過程中產生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的“比價懸賞”商業(yè)宣傳并不構成懸賞廣告,原、被告之間不構成懸賞合同關系?!氨葍r懸賞”宣傳充其量就是一種商業(yè)廣告,一種商業(yè)營銷策略,以便爭取到更多的實際和潛在的消費者。一般的懸賞廣告所指定的報酬總額相對固定,完成行為人共同分享這些報酬;而本案則不同,理論上“比價懸賞”所指定的報酬總額不確定,可以無限累加,與傳統的懸賞廣告不同。此外,“比價懸賞”既有“10倍差價賠償”又有“舉報獎金”,最終到底如何支付報酬也不夠明確;原告在其他市場購買的“柏高地板”的真實價格以及是否存在買賣雙方串通的問題,也不得而知;原告后來退掉了兩批商品,說明他并非真正的消費者,不是“比價懸賞”所要求的適格比價行為人。因該“比價懸賞”內容不具有確定性和可操作性而不構成懸賞廣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懸賞合同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的“比價懸賞”構成懸賞廣告,原、被告之間形成懸賞合同關系。首先,懸賞人只要在廣告中明確對行為人支付報酬即可,至于具體報酬或報酬總額并不重要。其次,當雙方對具體報酬的理解發(fā)生分歧時,通常在合理的范圍內以有利于行為人的方式予以認定。本案以原告購買的商品總價10倍差價并獎金作為其應得的報酬更為公正。再次,雖然被告指定的比價行為人是消費者,但消費者通常包括實際和潛在的消費者,且任何人均可消費“柏高地板”,因被告事先并無特別聲明,所以不能將原告排除在該商品的消費者之外,原告是適格的行為人。最后,比價行為是否存在作假問題,應當由被告舉證。
【法官回應】
有特定給付的“比價懸賞”宣傳構成懸賞廣告
當前我國的商業(yè)營銷以吸睛策略為慣用手段,更有商家以“比價懸賞”來快速占領或拓展市場。但是,在現實中,由于懸賞廣告的司法認定、“比價懸賞”是否構成懸賞廣告以及比價行為人、賠償差價如何確定等問題還存在較大爭議,導致此類糾紛時有發(fā)生。
1.具有特定對價給付內容的比價懸賞宣傳構成懸賞廣告。關于懸賞廣告,境外理論與立法實踐均有契約說、單獨行為說以及折中說等,當前我國理論通說和司法實踐則堅持契約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關于懸賞廣告的相關法律問題適用合同法,一旦行為人完成懸賞人所指定的行為,則兩者之間形成懸賞合同關系。
懸賞廣告視為懸賞人對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除非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或對行為人有特殊限制,否則,任何符合條件的人知悉并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則屬承諾,進而成立懸賞合同且即生效。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懸賞廣告必須同時具備四要件:一是懸賞人關于懸賞內容的意思表示具有公開性;二是可能的完成行為人具有不特定性;三是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具有特定性和可行性;四是懸賞人向完成行為人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確性。
本案中,“比價懸賞”活動前和活動中,被告印制的宣傳手冊公開置于乙家居商場并任由過往公民取閱,不論男女老少,是不是實際的消費者,在所不問。這種活動形式表明了被告將“比價懸賞”的意思表示公開化,并且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相對人。該宣傳手冊明確了比價的時間、地域和方法,這意味著懸賞人所指定行為具有特定性;因為大多數商品公開出售時都標有單價,即便可以現場議價,也可以通過購物收據或發(fā)票對具體單價或總貨款進行固定,如果在活動期間以此類方式在其他市場和乙商場購買同一商品,則一般公民都可以完成比價行為或舉報行為,因此,這種比價行為具有可行性。通常懸賞人只要有對完成行為人支付報酬的明確意思表示即可,并不要求這種報酬具體、準確。而本案中,懸賞人在宣傳手冊中公開表示,只要有人完成差價比較行為或舉報行為則可獲得10倍差價賠償金或獎金1000元,即懸賞人向完成行為人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確性。因此本案中的“比價懸賞”是特殊的邀約,符合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
2.原告符合懸賞廣告特指行為人的條件。由于懸賞廣告相對人(即可能的行為人)的不特定性,依據嚴格的契約理論,符合懸賞條件的行為人僅僅局限于事前知悉廣告內容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得到法定監(jiān)護人許可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凸顯公平,境外某些堅持契約說的立法例對行為人事先是否知悉廣告內容在所不問。但沒有得到法定監(jiān)護人許可或追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便完成了指定行為,依舊不能享有報酬請求權。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并沒有明確行為人的具體條件,還存在法律解釋問題。
但是,本案中,無論如何解釋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都是適格的懸賞合同相對人。首先,原告符合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事先通過宣傳手冊獲知“比價懸賞”內容,并完成了差價比較行為和舉報行為,符合契約說關于行為人的法定條件。其次,原告符合被告所特指的消費者身份。消費者包括現實和潛在的消費者,因被告并沒有在廣告中特別聲明其所指消費者具有特殊性,除非某些商品對消費者有特別要求,否則任何人均可以是其消費者。“柏高地板”僅是一般裝修用材,原告完全可以成為其消費者,無論是現實的還是潛在的,無論原告是否已實際消費,他都是該商品的適格消費者。再次,周某在被告的商場和其他商場購買“柏高地板”完全相同并支付了貨款和向被告舉報,其完成了被告指定的比價行為。綜上,周某是適格的完成比價行為人,享有要求被告支付報酬的請求權。
3.具體報酬的認定應傾向于行為人。懸賞合同條款是懸賞人事先擬定好的,行為人沒有機會事先與懸賞人進行磋商,只有被動接受懸賞人的意思表示,對相關內容的理解與懸賞人是否完全一致,并不確定。因此,對于沒有任何磋商余地的懸賞合同,如果當事人因合同具體條款的具體內涵發(fā)生分歧,且事后也沒有就該內涵的準確性形成一致認識,為了平衡合同正義與自由,在堅持公正、合理原則的基礎上,應按照有利于行為人的方式來解釋。
首先,懸賞人因為在合同擬定上具有主動權和信息資源優(yōu)勢,完全根據自己的意愿和掌握的信息來決定懸賞廣告的內容,行為人則是被動接受?;跈嗬x務相一致和公平原則,當雙方對懸賞內容的理解發(fā)生分歧時,以有利于行為人的方式進行解釋更能促進懸賞行為的規(guī)范化。其次,懸賞合同具有特定目的,其對價性不在于金錢價值,而在于懸賞人的特殊需求,報酬只要合理,不論多與少,均沒有對懸賞人不公之虞。再次,懸賞人對懸賞廣告有審慎的審查義務,以確保內容的確定性和準確性;相反,行為人根本無審查懸賞內容的機會,因此,懸賞人承擔懸賞內容不準確的法律后果更為公平與合理。
本案中,關于10倍差價以及與獎金是否一并適用問題,應當按照原告的理解,被告應當同時向原告支付其所購買商品總價款的10倍差價和獎金。被告作為大型公司,擁有或應當擁有各種專業(yè)團隊,包括高素質法律專業(yè)團隊,有充分時間對自我擬定的懸賞廣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進行預判,有充分時間對懸賞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確保準確、明晰,否則,其理應承擔不利后果;被告開展“比價懸賞”活動,其目的是為了更廣泛地吸引消費者,更快速地占據和拓展市場、提升市場競爭力。事實上,對于被告而言,若其能自覺向原告按照購買商品總價款的10倍差價支付報酬并支付獎金,其所收獲的正面廣告效應,遠比斤斤計較或討價還價更明顯;相反,因為被告拒絕向原告支付報酬,有違基本的商業(yè)誠信,其負面效應不言而喻,其活動能否達到預期效果就不得而知。而對于原告而言,僅僅獲得商品單價的10倍差價,甚至獎金也不一并支付,這樣有失公平,有損原告對被告的信賴利益。基于此,法院按照原告的理解進行裁判,實屬公平。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孫奎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孫奎律師”(微信號sunkuils1),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孫奎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3262916597
關注孫奎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