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開庭復核死刑案系收回死刑核準權后首次》(摘要)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復核。據(jù)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序開庭。
如何開庭商量一小時
楊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并上報最高院核準。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jù)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fā)地實地查看現(xiàn)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17日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黃驊市法院傳新的證人到庭。由于《刑事訴訟法》并未就死刑復核階段如何開庭審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開庭之前,檢察官詢問按什么程序開,法官回答參照一審和二審的程序開。于是,檢察官又去請示領導,經過一個小時的等待,下午3點半才開始庭審。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律師事務所謝通祥律師介紹說,17日的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后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fā)問,再由書記員打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謝通祥介紹說,昨天(17日)本來還有一個關鍵證人李某要出庭,但當?shù)胤ü俾?lián)系不上李某,給他打電話他也不接。據(jù)悉,李某報警并作證稱楊方振搶車并殺人,但謝通祥律師向最高院反映稱,李某的證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點。
由于還有證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決定等傳到其他證人后,再擇日開庭。
獄友證明被刑訊逼供
17日到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qū)別未到庭證人李某,以下稱李某某)是楊方振的獄友,其因傷害他人致輕傷,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某被關進看守所的時間比楊方振早兩個月,他在接受訊問時稱,被關押在同一個號子里時,其看到楊方振從大腿到腳部都發(fā)腫,腳腫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還看到,楊方振的胸部、后腰等好幾處又紅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間也有傷,經詢問,楊方振聲稱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對于新證人的證言,檢察官表示無證據(jù)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光憑證言不能認定。而對于體檢報告中證明楊方振身上有傷痕的情況,檢察官也表示,不知道傷是如何來的。
檢方認為其不足輕判
謝通祥律師說,在一、二審階段,楊方振本來是不認罪的,但當時的辯護人給他做工作,說認罪態(tài)度不好就會被判死刑,只有態(tài)度好點,再積極賠償,才能保住命。結果,想先保住命再說的楊方振在庭審時認罪,其父親還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70余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但楊方振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時許,楊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夏利出租車,從黃驊港至黃驊市區(qū),當晚在返回黃驊港的途中起意搶劫該出租車。當出租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收費站西側齊莊路口附近時,楊方振持刀朝魏某頭、頸、胸等部位捅刺20余刀,致其頸總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后楊將魏某的尸體拋棄在路邊的水溝內。楊方振怕罪行敗露,駕駛搶得的出租車至海興縣后把車焚毀。
在一審被判死刑后,楊方振提起上訴。河北省高院二審認為,楊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辯護律師提出多點質疑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后,其父親到北京找到謝通祥律師,請其擔任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查看了案卷材料,并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后,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謝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師意見書,提出了此案的多個疑點:
謝通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jù)鏈條[8] 。
楊方振案被譽為“中國死刑復核第一案”[9]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楊方振的父親委托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經過謝通祥的辯護,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了(2013)刑四復06885937號刑事裁定書,采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號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準楊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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