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小兩口的婚房都由父母出資購買,喬明與曹雯雯夫婦的婚房也不例外。然而,天不遂愿,小兩口分道揚鑣。兒子離婚時將房子留給了前妻。老父親知曉后將小兩口起訴至法院欲討回房款。近日,閘北法院審理后認定首付款為贈與,不支持要求原兒媳還款的訴請,但判決準許喬明將37萬元歸還父親。
2007年的春天,喬明和曹雯雯由戀愛走向婚姻的殿堂。兩年后,兩人相中一套價值150萬元的房子,喬明父親先后四次將錢款匯入喬明賬戶共計37萬元,作為房屋首付款。從此,小兩口共同擁有了一套房屋,也當起了背負100多萬元貸款的“房奴”。誰知,幾年后,喬明和曹雯雯的姻緣走到了盡頭。2012年,兩人打起了離婚官司,法院經過綜合考慮,酌情判決房屋歸曹雯雯所有,并由曹雯雯給付喬明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為“追回”37萬元房屋首付款,去年,喬明的父親又將喬明和曹雯雯告上法庭,并由喬明出具一份借條,載明:“本人喬明因買房向父親借款人民幣37萬元整”,落款處為“喬明”,時間是2009年10月。
喬明父親表示,購房均由曹雯雯經手,借款之事曹雯雯完全知曉。曹雯雯則稱首付款應是喬明父母的贈與,對喬明寫借條之事并不知情。
閘北法院審理后認為,喬明的父親是原告,對喬明和曹雯雯借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需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僅憑只有喬明簽字的借條,不足以證明喬明父親與喬明、曹雯雯之間存在明確的借款合意。另外,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購房需要,父母對小兩口給予資助,亦屬合理。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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