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區(qū)別定金與違約金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并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征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fā)生的根據(jù)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shù)額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jù)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二、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用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庇捎谖覈逗贤ā芬?guī)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并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并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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