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出專利侵權的誤區(qū)
—專利侵權中的“全面覆蓋原則”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鄭知民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書,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第1條保護的必要技術特征是處理廢硅藻土5個步驟的方法技術特征,而原告段育紅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僅僅是5個步驟中的1個步驟,不構成完整的技術方案,因此,原告段育紅主張僅以權利要求書第1條第一款為其保護范圍不符合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般人認為只要他人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和自己的權利要求大致相同或相似,就應當認定該產(chǎn)品侵權,其實不然。從法院的判決書可以看出如果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不符合全面覆蓋原則,法院就不會認定專利侵權成立。什么是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指如果被控侵權產(chǎn)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符合全面覆蓋原則構成專利侵權。全面覆蓋原則包括下面兩種情形:
1.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完全相同。
所謂完全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相比,其專利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均被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所覆蓋。用公式表示,即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d;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d,這是傳統(tǒng)專利侵權理論承認的最基本的侵權行為,現(xiàn)在已極為少見。
2.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有一部分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相同,但不相同部分屬于等同手段替代。
等同特征經(jīng)典的表述為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在本領域內(nèi)一般人能想到)。
因此,如果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比專利缺少了一個以上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他人在缺少專利技術必要技術特征的情況下,完成了同樣的發(fā)明任務,顯然不構成侵權。用公式表示,專利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b+c+d;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為:a+b+c或a+b或a+c或b+c,這表明,實施者用較少的技術特征達到了專利技術的目的和效果,這本身已是一種創(chuàng)新,是技術的進步,顯然不能視為侵權。
陳奎律師辦案心得:近年來,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件頻發(fā),作為一名專業(yè)律師,為公司企業(yè)及個人的商標、專利、著作權保駕護航是我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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